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北极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导论

  1. 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近年来。北极问题持续趋热。已日渐上升为国际上的一大热点问题。

各方无论是环北极国家还是域外国家都纷纷加大了对北极问题的关注力度。毋庸置疑。

气候变化带来的巨大挑战不仅局限于生物学或环境学上的意义。还可能带来一系列法律及政治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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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地区法律秩序的变动。恰为全球变暖外部性影响的最充分展示。

北极地区可以说是受世界上全球变暖影响最为显著、升温幅度最大的地区。

而全球变暖的效应不仅止于北极地区的气温升高及其地表外观的改变。

还直接把北极地区从几乎游离于人们视野之外的“盲区”。带入到吸引万众瞩目的国际角力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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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说。当前北极地区上升的不仅是气温。还有它在国际社会中的“热度”。

北极地区的这种“态势变迁”(stateChange)。不仅体现在由于气候变化导致的北极地区自然环境的变化。

也体现在北极地区国际治理方面的变迁。变化中的北极引发了一系列尚难得出定论的争议性问题。

与人类充分开发地区、公海类的“全球公域”(GlobalCommons)以及南极地区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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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着北极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治上的争议产北极环境变化所导致的后果。

既表现为北极问题的发酵效应牵扯诸多领域。如北极的环境问题、北极航道问题、北极海洋划界问题等一系列复杂争议随着极冰的融化而几乎同时浮出水面。

也体现在北极问题的区域外溢性。即北极问题带来的深远影响已不仅限于北极这一单一地区。

世界各地区不同国家。都会多多少少地感受到北极问题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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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远来看。北极问题的走向与全人类的共同福祉和未来命运休戚相关。“

换言之。应对北极环境变化下的安全挑战。不仅需要北极地区国家的努力。

也需要国家之上的北极地区区域和全球参与以及国家内部的相关群体乃至个体的积极参与”。

有鉴于此。笔者在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一直保持对北极问题的强烈关注和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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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立足于从国际法的视角来解析北极问题。北极地区主体区域的地理属性为海洋。

故而在国际法的视角下。海洋法的相关法律规则能否在北极地区适用就相当关键。

但北极地区的海洋形态与其他海洋海区相比又有其显著特殊性。构成北极主体区域的北冰洋长期处于封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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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北冰洋面积狭小。形态封闭。冰封状态下的海洋外缘与周边冰烛型地貌属性的陆地分界不明。

因此在地域特质明显与其他正常海洋形态的海区相异的北极海区。

不加区分地适用同一国际海洋法规则的做法显有不少的疑议。当然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

在北极海冰大幅消退之后。大部分北冰洋水域势将恢复其海洋形态的本来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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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将所有北极法律问题的实质归纳为——极冰消融后的北极海域能否引入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而这一问题恰恰是引发各方广泛争议的根源。不惟如此。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海洋法律体系中。

有关大陆架的法律制度。在大部分情况下被视为是能为相当数量的沿海国家带来巨大利益的一项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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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公约》之中有关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规贝IJ。其相关规则的适用标准相对最为模糊。

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最为突出。而北极地区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以及北冰洋的海底地质形态。

无疑极大加剧了沿岸北极国家利用、甚至是滥用《公约》及其大陆架划界规则为其自身“渔利”的风险

在北极地区。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引入使该地区存在两类法律问题:一类是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问题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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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是与北极大陆架划界相关的法律问题。这两者都会对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产生相应的影 响。

如前者即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问题本身。会导致北冰洋海底区域法律权属的重大改变。

在《公约》所规定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规则适用于北极地区之前。

环北极国家在北冰洋海区海床底土之上的权利边界仅以200海里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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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相关国家针对北极海区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目标实现之后。

北冰洋的国际海底区域面积势将遭致严重压缩。广大非北极国家在北极地区的资源期待利益与相关国际法规则的公平性都将受到严重影响。

因而引发了关于北极地区是否需要专门化的区域国际立法和修正《公约》现有大陆架划界规则适用范围的持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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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者即与北极大陆架划界相关的法律问题。则包括海洋法、资源法和环境法等诸多领域。

在北极地区的大陆架边界走向划定之后。北极国家的大陆架权利边界大幅拓展。

相关国家按照《公约》第77、79、80、81、85条的规定。

在其位于北极地区的新拓展的大陆架权利边界范围内。所享有的《公约》法定权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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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为开发底土权利而开凿隧道;⑵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并以勘探开发大陆架之上自然资源 以及防控、减少电缆管道所造成的污染为名义。

对他国在其大陆架边界范围内的同类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行为予以合理限制。

⑶在大陆架上建立、经营和管理人工岛均、设施和结构;⑷勘探和开发相关海床底土的矿物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利用和养护相关海床底土之上的定居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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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权利在行使上具有主权性和专属性。只有沿海国有权对此类活动进行授权和管理。

且非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其他国家和任何人不得从事此类活动。相关北极国家有权在上述领域为维护《公约》赋予其的大陆架权利。

制定和颁布相应的国内立法及其他管理办法。并在北极地区200海里以内和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覆水域和上空。

按照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的法律地位属性。分别享有《公约》所规定的相应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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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大陆架边界全部划定之后的北极地区。虽然其国际海底区域部分的范围受到严重挤压。

但按照不同大陆架划界标准所估算出来的结果。北极地区相关国际海底区域依然存在(后文将有详述)。

而不会由环北极国家全部瓜分完毕。因此非北极国家和国际社会仍然保有进入北极海底区域的法律空间。

其在北冰洋上覆水域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亦相对更大。因此对于北极地区这一部分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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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必需在日后按照《公约》第十一部分所规定的内容加以管理。并有可能为此而制定更详细的具体操作细则。

因此由北极地区大陆架划界问题所衍生出来的海洋法、资源法和环境法等诸领域的问题都有进一步细致探讨之必要。

可以明确的是。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并不局限于海洋法问题本身。

其发展动向之脉络影响将及于国际法的其他层次。属于全球化时代国际法新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大主要生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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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北极问题在法律层面的实质。是国际海洋法制度引入北极所带来的北极法律秩序大范围变动问题。

而引发多方矛盾之匙。则体现于大陆架法律制度在北极地区的适用问题之中。

故此。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问题是所有北极法律问题中的焦点与核心。此即为本文的选题背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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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题意义

在前文所述背景下。本文选题的意义主要表现在:首先。北极地区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与北极区域法制建构的路径选择有紧密关联。

并对后者的建构与形塑具有深远影响。因此对北极地区大陆架划界法律问题的解读。

必然涉及到对于北极区域法制建构的路径选择和前景判断。而在“北极争夺战”日益升温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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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相协商从而最终在北极地区达成一套良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则安排。

或将有助于避免围绕北极资源的大国角力走向无序和恶性竞争。北极地区又恰恰是国际法碎片化和不成体系性特征比较突出的地方。

因此通过理论上的探讨。如能对北极地区大陆架划界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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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有助于完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大陆架制度适用实效。

且恰能为北极地区注入一种可持续的、规范化的秩序性因素。因此北极问题的解决尤其需要倚重国际法的制度力量。

也有赖于国际法相关理论的发展与创新。特别是根据大陆架划界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科学性与法律*交性**汇的特点。北极地区大陆架划界争议的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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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能不带有既有国际司法裁判后续影响的深刻烙印。本文的立论基础与域外非北极国家大体相同。

均认为应尽可能保留北极地区的国际海底区域。以此为研究北极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基本宗旨。

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和参考价值的构想和完善建议。其次。本研究的讨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国内现有北极问题的国际法研究的一种系统性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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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对已有文献的整理与评述的基础上。本研究期待在完善北极大陆架划界问题的理论分析框架方面略尽绵薄之力》随着中国的发展与国力的辖射。

有关北极问题的理论研究在日后将占据更为重要的地位。因此。本研究期待在日后的进一步研究中更加深入地探讨这一领域内的有关问题。

以丰富该领域的国际法制度设计以及学科交叉探讨。因此。本文的选题研究可作为对国内该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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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针对北极地区的海洋法问题。已有的研究成果多希望是从具体的北极环境及生态保护、提出较为笼统的国际规则等措施来予以应对。

但在北极地区。不同的海洋法问题、不同区域的自然情况。都会使北极问题下属的子问题存在差异。

规制这些活动的法律制度亦存在差别。釆用大而笼统的软法性措施无法有效应对北极区域内各种政治与法律矛盾。

而这恰为当前北极局势的现状。故必须首先抓住北极问题中的核心争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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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针对、有区别地进行规制。文章分析了北极大陆架划界问题在整个北极问题中的重要地位。

并将 该问题进一步细分为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和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问题。

通过不同权源基础的理论与制度分析。从而展示出了在北极不同区域适用不同的大陆架划界层次。

所能预见到的法律效果与形势。从而对该问题在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完善与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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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通过对本文选题的上述系统讨论。本文期冀我国能进一步加强在北极事务上的参与力度。

特别是在有关北极议题上的国际法参与能力。从而从整体上增强中国在各项国际事务中的法律实践与应对能力。

中国强对北极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法理解读以及对北极区域法制议题建构的规范参与。

可以更好地促进北极各方的合作共赢。进而维护中国和广大非北极国家在北极地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