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可以逃避用工责任吗 (恶意注销工商登记逃避执行)

个体户注销了还能起诉员工吗,用工备案忘记解除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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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条短视频上了微博热搜。江苏南京薛女士在一教培公司工作,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并开具了病假条,休病假3天。但公司认为她是旷工,将其开除且不愿支付其当月工资。

薛女士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期间该公司以薛女士装病旷工为由反诉其赔偿11万余元损失,理由是因其休假造成大量学员流失,致其无法经营,且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

网友质疑称,只能说该公司挺狠,为了打官司败诉后可以不给钱,就直接注销公司。但这一“损招”真的能够逃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吗?

文 周斌 摄 李成溪

注销登记前须先进行清算

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后果是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如果公司一方主体资格消灭,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司法程序中,不应再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注销前未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的,公司注销后,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股东、负责人履行裁决书。

注销登记后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其实,即便企业的法律人格不存在了,企业投资者(股东)的民事责任并没有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有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期满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关闭,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以用人单位、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为共同当事人。

如在某劳动争议案中,被告A公司系B公司的分公司,于2019年成立。成立之初,原告小徐便应聘到A公司做业务员,约定基本工资为2500元每月,外加业务提成。小徐入职后,A公司没有按照法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3月底,小徐离职,A公司尚欠其业务提成5000余元。小徐多次与A公司沟通未果,便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

此案中,作为分支机构的A公司已被注销,无法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应由其法人机构即B公司为当事人,但B公司也被注销。小徐应以被注销的B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申请人或被告进行维权,由前述人员依法承担给付或赔偿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在劳动仲裁前公司已经注销的,可以将公司权利义务的承继者或者有关责任人列为被申请人。如果在劳动仲裁前公司还未依法清算并注销的,可以将公司法人列为被申请人。如果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注销的,可以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庭出具仲裁结果,通过变更或增加被申请人,请求有关责任人来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列为共同当事人。

注销登记不能逃避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实现市场主体退出的便利化,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但即便是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申请注销时提交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要求,企业注销登记前必须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其他未了解事务,全体投资人签字确认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如违法失信,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本报就曾报道过相关案件。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赵某投诉,反映某汽车制造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接报后,闵行大队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开展调查。

经查情况属实,闵行大队依法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补缴赵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该公司逾期未整改。闵行区人社局遂对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该公司认为赵某之前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双方应按契约履行,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闵行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该公司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行政判决。该公司仍未履行,闵行区人社局向执行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闵行区人社局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行政判决生效后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经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公司已破产注销,政府相关部门不能再强制执行。闵行区人社局向市场管理局调取企业注销档案,发现该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曾作出了注销清算报告,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C公司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闵行区人社局向法院依法变更被执行人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C公司,执行管辖法院对此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