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安局帮忙查个人的信息 (到公安局查询他人违法犯罪)

#头条创作挑战赛#

江苏苏州,男子李某是一名辅警。男子李某平时为人真诚、待人热情,且又乐于助人,是亲朋心目中值得信赖的人。

别让警务亲朋帮忙查询公安平台个人信息了,涉嫌犯罪!

男子李某喜欢结交朋友,有很多各行各业的好友。因为男子李某是某公安学院毕业,因此,男子李某认识很多在公安系统工作的朋友。

男子朱某是李某两年认识的一个生意人,因为两人都喜欢锻炼,一次参加活动,两人相识。第一次见面,两人就相谈甚欢,一见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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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认识后,男子李某和男子朱某经常一起结伴锻炼,有时候是跑步,有时候是爬山,有时候是远足。两人经常在一起交流一些健身心得和体会。

男子朱某是一个成功的生意人,开了一家服装厂。男子朱某头脑灵活,吃苦耐劳,高中毕业就出来做生意。男子朱某趁着改革开放的大潮,积累了不菲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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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很多地方停工停产。虽然很快恢复了生产,但后面的三年,疫情反反复复,给男子朱某的服装厂给造成很大的打击。

虽然男子朱某的工厂最终熬过来了,但是目前的生意也是苟延残喘。男子朱某服装厂有几个大客户还有好几百万的货款没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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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朱某为了收回这几笔货款,各种能尝试的办法都想过了。为了见到客户老板,男子朱某甚至自己在客户公司呆了整整一个星期,但最后还是无功而返。

为了这事,男子朱某一天天憔悴下去,也很少约男子李某一起锻炼了。

一天,男子李某主动邀请男子朱某一起去远足,男子朱某将自己的烦恼告诉了男子李某,并向男子李某请教,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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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李某常年在公安工作,这种事情见过很多。于是指导男子朱某如何*债追**。在男子李某的指导下,男子朱某很快就找到门路,顺利追回了几百万的货款。

收回外面拖欠的货款之后,男子朱某的服装厂资金周转开来后,一切都在往好的方向发展。

然,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男子朱某经人介绍在餐桌上认识了一个“大老板”张某。男子张某自称是某大型公司的董事长,其公司最近正好要采购一批数量可观的员工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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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朱某认为这是一个好机会,如果能与男子张某达成合作,那自己的服装公司将更上一个台阶。

为了抓住男子张某,男子朱某使尽浑身解数。

皇天不负有心人,男子张某与男子朱某达成合作,双方签订了所谓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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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订单,男子朱某的服装厂昼夜不停地生产,终于赶在交货日期前两天完成了全部任务,并按照男子张某的要求送货到了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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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朱某本以为这单生意能为自己的服装厂赚到一大笔,没想到的是,男子张某收货后,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将货款支付到男子朱某公司账户上。

男子朱某心急如焚,连忙联系男子张某。男子张某让男子朱某不要担心,自己一周内就会把货款支付到男子朱某公司账户上。虽然男子朱某心中疑虑重重,但此时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只能姑且相信男子张某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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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后,男子朱某查询公司账户,得知男子张某仍没有没有支付货款,再次联系男子张某。令男子朱某想不到的是,此时,男子张某的手机号竟然已经成了空号。男子朱某顿时瘫坐在地上,好一会才缓过来。男子朱某认识到自己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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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后的一个月内,男子朱某到处打听男子张某的情况,然而都是一无所获,只查到了男子张某真实名字叫张某翔。

男子朱某本想起诉男子张某,奈何没有男子张某的身份信息。这下可把男子朱某愁坏了,因为他当时没有找男子张某要身份证信息,现在男子张某当时所说的公司是虚假的,手机号码也是其他人的号码,且已经注销。男子朱某实在是不知道去那里弄到男子张某的身份信息。

就在男子朱某一筹莫展之际,男子朱某的妻子提醒他,他认识的男子李某不正是一名警察么,男子李某应该有办法可以查询到男子张某的身份信息。

男子朱某恍然大悟,立刻联系男子李某。男子朱某一开始并没有直接说明自己的目的,东拉西扯地聊了很久,并约男子李某本周六一起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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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李某依约来到灵岩山登山入口处等男子朱某。男子朱某也按时到达。两人依约一起慢慢往上爬,一边爬山,一边聊天,好不畅快!

到达山顶时,男子朱某提出自己现在遇到一个困难,希望男子朱某可以帮帮自己。男子李某问男子朱某事情究竟是怎么样的。男子朱某一五一十地讲述了自己跟男子张某做生意的经过。男子李某连批男子朱某糊涂,与人做生意,连来人的底细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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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朱某请求男子李某帮忙在公安平台上查询一下男子张某的身份信息。男子李某一开始还不愿意冒险,但想着之前也查询过几次,且男子朱某又是自己的好朋友,男子李某实在是抹不开情面,于是同意帮男子朱某查询一下,但是千叮咛万嘱咐让男子朱某要守口如瓶。

男子朱某在男子的帮助下,顺利拿到了男子张某的身份信息,并顺利提起了诉讼。

然,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男子张某不知道从哪里知道了男子李某私自帮助男子朱某查询其个人信息的情况,遂向公安局举报男子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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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证属实,遂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子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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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男子李某作为一名辅警,违规查询男子张某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给男子朱某,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除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

1、本罪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及相关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行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具体到本案,男子李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男子朱某查询男子张某的个人信息,男子李某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向男子朱某提供个人信息,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男子朱某在本案中应当如何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男子朱某被男子张某欺骗,损失惨重,男子朱某此时可以向公安局报警男子张某诈骗,要求公安机关依职权调取男子张某的个人信息。

写在最后

合法权益被侵犯,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去维权,而不是通过 “走捷径”,这样只会 “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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