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二 罚 〔2022〕 344 号
案件名称: 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 违法事实 2021年3月经营期间,你单位销售一台玛莎拉蒂小轿车,通过二手车市场*票开**50000元,实际成交价582000元(含税),成交款项于2021年3月30日全部汇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儿媳的个人银行账户,未申报纳税(证据一、二)。你单位明知该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在账簿上不列收入的手段,匿报销售收入582000元(含税),导致少计增值税5762.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4.06元、教育费附加86.44元、地方教育附加57.62元(证据四)。2022年5月31日,你单位已自行补缴增值税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缴纳滞纳金(证据三)。上述匿报营业收入的行为,造成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35758.19元;匿报营业收入所对应的成本已入账并已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证据一、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实施期间已申报缴纳税款,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00**4549407C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建议如下:1.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5762.38元的50%的罚款,计2881.19元。2.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144.06元的50%的罚款,计72.03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2-12-14
案例二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二 罚 〔2022〕 348 号
案件名称: 余姚市**化工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 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4日,你单位与郑*签订出售宝马X5协议,交易价333000.00元(含税价)。该车辆于2014年3月购入,计入固定资产926068.34元,抵扣增值税进项143119.66元。2021年11月4日,郑*分贰次汇入王**个人农业银行账户(账号:****)共计333000.00元,王**用现金交单位10000.00元,你单位直接冲减当年'管理费用'10000.00元(证据一、二、三、五)。你单位明知该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匿报销售收入294690.27元,导致少缴增值税38309.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81.68元、印花税166.50元(证据四)。上述匿报销售收入的行为,造成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4690.27元(证据二、三、五)。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4690.27元,扣除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4763.66元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279926.61元,你单位当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704193.40元,检查调整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84120.01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603.0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17604.83元,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6998.17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实施期间已预缴税款46600.00元,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余姚市**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913551415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郑**
处罚结果: 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1.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38309.74元的50%的罚款,计19154.87元。2.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2681.68元的50%的罚款,计1340.84元。3.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印花税166.50元的50%的罚款,计83.25元。4.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6998.17元的50%的罚款,计3499.09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2-12-28
案例三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二 罚 〔2022〕 325 号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模具塑料厂-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 违法事实 2019年4月,你单位从宁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入保时捷1988CC小轿车一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133021822506,发票号码为03265728,价税合计640800元,其中增值税73720.35元于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金额567079.65元计入固定资产,同年12月,通过宁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叶**介绍转让给竺*,总成交含税价582800.00元,其中300000.00元通过网银汇入公司账户,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1份,发票代码033021900217,发票号码为00591403,车价合计300000元,入账作固定资产清理账务处理,并计提销项税额34513.27元申报纳税(证据一、二),其余282800元汇入公司王*个人账户,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证据三)。你单位明知上述匿报销售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采取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匿报销售收入250265.49元,导致少缴增值税32534.5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77.42元、教育费附加976.0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50.69元、个人所得税2002.12元(证据四)。2022年5月13日,你单位已缴纳上述税费、滞纳金(证据五)。你单位系个体工商户,2019年按生产经营所得带征个人所得税,带征率0.8%。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鉴于你单位2022年5月13日已缴纳上述税费、滞纳金,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模具塑料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233020**A2AG9298M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
处罚结果: 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1.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32534.52元的50%的罚款,计16267.26元。2.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2277.42元的50%的罚款,计1138.71元。3.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个人所得税2002.12元的50%的罚款,计1001.06元。合计罚款18407.03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2-11-29
案例四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二 罚 〔2022〕 301 号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仓储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 违法事实 2020年经营期间,你单位将公司固定资产保时捷汽车(车架号:***)通过浙江**汽贸控股有限公司售卖给章**,实际成交价格553000.00元。车款分两次支付:一笔是章**支付现金200000.00元给你单位,另外一笔是俞**(银行帐号:6226****666)通过网银转帐353000.00元给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唐**(中国银行北仑支行,帐号:**)。发票上的金额为200000.00元,你单位入帐收入也为200000.00元,该笔收入在2021年审计发现未计提缴纳增值税,于2021年6月补报,并于2021年7月15日补缴增值税23008.85元。你单位存在少计销售收入353000.00元,偷*税逃**款的违法事实。你单位明知该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匿报销售收入353000.00元(含税),导致少计销项税款40610.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42.75元、教育费附加1358.00元、地方教育附加672.53元。你单位于2022年5月17日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申报了2021年1月销售收入353000.00元(含税)、并更改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2021年已入帐的200000.00由于申报滞后,已于2022年5月25日重新更正申报,补缴滞纳金,并更改了2020年1月-2022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述匿报销售收入的行为,造成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12389.3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实施期间已补缴税款,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北仑**仓储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40515211P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1.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40610.62元的50%的罚款,计20305.31元。2.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2842.75元的50%的罚款,计1421.38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2-11-14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税和湛蓝。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