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事件:追究刑责刻不容缓—建议增设“对儿童传播不良信息罪”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孩子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教材出问题,是可忍孰不可忍,已挑战中华民族的底线。

看看这些插图,兔女郎、袭胸、暴露生殖器、星条旗服饰、斜眼歪嘴表情、纹身、五星红旗的错误图案等等,这已不是简单的审美标准和“画法画风”问题,而是潜藏的意识形态渗透问题。

插图事件:追究刑责刻不容缓—建议增设“对儿童传播不良信息罪”

(网友整理的诸多恶劣插图)

教材问题,直接影响到孩童的身心健康。错误、扭曲乃至卑劣的插画将严重影响到孩童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他们是祖国的未来,这也直接关系我们的国家安全。

这么多严重问题的插画,是如何通过严格的教材审核程序的?!细思极恐,这些插画教材,涵盖了小学一年级到六年级,从2012年一直用到现在。

网友猜测,背后不排除存在境外势力的资助,插画作者及作者所在部门乃至监管部门责任重大。

插图事件:追究刑责刻不容缓—建议增设“对儿童传播不良信息罪”

(暴露生殖器插图)

对此,应当如何规制呢?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诸多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了保护,在处罚措施上,行政处罚较为详细,刑事处罚相对简要,需援引《刑法》相应条款。

就处罚力度而言,行政处罚不可或缺,但刑事处罚更为重要。就本次事件而言,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刑事处罚刻不容缓。

插图事件:追究刑责刻不容缓—建议增设“对儿童传播不良信息罪”

(暴露*裤底**和生殖器插图)

我国《刑法》对本次事件的规制:

首先,从插画内容上看,部分暴露性器官、女性*裤底**及袭胸的图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与色情有关,但这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呢?

就此,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行为性**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插图事件:追究刑责刻不容缓—建议增设“对儿童传播不良信息罪”

(猥琐男孩舔女生手臂插图)

可见,虽然部分图片存在一定的性暗示,但总体上这些插图并未明确露骨宣扬色情,尚达不到淫秽物品的程度。

故对于插画作者所在公司或者出版社而言,尚不能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而仅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予以行政处罚。

但倘若如网友所言,查出作者有获取境外势力资助或者对相关人员行贿等行为,则可以《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等对作者予以处罚。

插图事件:追究刑责刻不容缓—建议增设“对儿童传播不良信息罪”

(类似日本神风特工队作战飞机插画一)

插图事件:追究刑责刻不容缓—建议增设“对儿童传播不良信息罪”

(类似日本神风特工队作战飞机插画二)

其次,从插画审核部门上看,本次事件跨度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如此严重的插图事件,如何逃过监管?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插图事件:追究刑责刻不容缓—建议增设“对儿童传播不良信息罪”

(网友展示的老版教科书插图)

插画事件对应的主管、监管人员,是否存在《刑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乃至受贿等犯罪行为,还得相关部门进一步彻查。

最后,还需从立法上加大对于儿童意识形态渗透行为的处罚。

考虑到14岁以下儿童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儿童认知能力的差异,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对儿童传播不良信息罪”这一罪名,对类似本次教材事件的始作俑者进行严厉的刑事处罚。

多管齐下,才能有效防止对儿童意识形态的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