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底,正值隆冬季节,玛纳斯县的几处检查站都进行着严密的布控,保卫着人民的安全。就在例行的检查中,执勤干警发现段誉(化名)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内竟藏着一把非制式枪支。遂将段誉(化名)带入了公安局的大门……


原来段誉本是玛纳斯县某个乡镇的农民,早年时候当过民兵,喜欢玩弄刀枪棍棒、枪支*药弹**之类的东西,尤其对枪爱不释手。

为了造枪,段誉形成了看军事节目的习惯,多年订购关于兵器*器武**的军事杂志进行学习研究,琢磨造枪的方法。公安干警在搜查段誉家时,查获了一百多本《轻兵器》等军事杂志,还有造枪用的钢管、钻床、电钻、磨光机和电焊机等一系列造枪的工具。

段誉制造枪支的原料基本都是从废品收购站买的,经过他精心装置之后,他所制造的非制式枪支的射程可达二三十米远,主要是用来打麻雀、兔子等动物。经鉴定,该成品枪支是以*药火**为动力,可以发射弹丸的枪支。

段誉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就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经触犯了非法制造枪支罪。近日,已被玛纳斯县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所谓非法制造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药弹**、爆炸物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制造,也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本罪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关于“枪”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药弹**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凡是制式枪支、*药弹**,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药弹**;凡是能发射制式*药弹**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药弹**,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药弹**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不能发射制式*药弹**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射钉枪究竟是工具还是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药火**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各种知觉的各种枪支。

所以,没有改造的射钉枪不属于枪支,“除非主观上有把射钉枪改装为法律认定的枪支的故意,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改造。不然,射钉枪永远不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