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青建罚﹝2023﹞第22号:由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市北区辽阳西路绍兴路项目未履行监理职责,现场存在安全体系建设不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未按要求落实;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在岗;局部基坑未完全支护,临时用电个别使用非标电箱,塔吊作业区域下集中作业区未搭设防 护棚等6条安全隐患。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处壹万元人民币罚款。
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18日,注册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明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戈升涛。4月28日,该公司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案号(2023)鲁0215执2825号,执行法院为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标的 3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