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一则因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至朋友圈,被罚1万并开除的案例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7年6月,某妇产医院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进行扣发薪酬。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按要求在朋友圈转发或推送医院微信链接,每月被扣除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该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妇产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医院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微信朋友圈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用越来越广泛。有的单位通过制定内部制度,直接将员工朋友圈信息转发情况与员工报酬考核挂钩,并对未完成任务的员工进行惩罚。法院提醒,朋友圈具有高度私人属性,劳动者在发布的内容上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公私界限,并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夹带公货”,这无异于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