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诱赌怎么判刑 (最新微信群赌博判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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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网赌怎么判刑,最新微信群赌博判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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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出资、准备微信和支付宝账号、拉赌客进群参赌、出资赔付赌客、向赌客催债、参与分红,赵某某为总账财务,负责拉赌客进群参赌、统计输赢、抽头、与赌客对账和结算、出资赔付赌客、向赌客催债、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参与分红,其他3名被告人负责相应工作。

赌博群雇佣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机器激活码、发红包,工资为500至1000元每天,雇佣常某某(另案处理)操作机器人,工资为1000至1200元每天。

在上述期间,王某某先后在上海、杭州、南昌、长沙、北京等地开赌,招揽二十余名赌客参赌。经核算,“凤城国际”赌博群赌资2424331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3万元,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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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场赌**系扫黑除恶九类犯罪之一,网络赌博破坏了社会风气,影响家庭稳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开设*场赌**,组织人员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场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搜查笔录、电子证据等。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网上开设*场赌**事实及罪名,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均不持异议。王某某表示,2018年10月,他与赵某某等一起商议在网上开设赌博群。第一次开赌时间是2018年国庆节以后,当时,他与赵某某、郑某某在上海租房开赌,因为朋友不给钱,开赌只维持了两天。在此期间,他们均拉人进群参赌。赌博群的微信群名为“凤城国际”。对赌博群的收益,他们一共进行了三次分红,第一次是2018年10月29日,第二次是2018年11月6日,第三次是2018年11月7日,他分得收益合计3万元。赌博群的赌资合计240多万元,其获得的3万元收益又投进去赔付赌客赌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王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之间,并处罚金5万至8万元。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主要有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人王某某是否为主犯,二是对被告人王某某是否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在此次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应当是主犯。经过综合平衡,王某某与赵某某等其他四人协助开设*场赌**犯有所区别,王某某起主要作用,而赵某某等其他四人的作用、地位相当,并非主犯。

辩护人认为,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相关供述内容,在案涉赌博群中五名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另结合出资情况,王某某出资额不到20%,起诉书中认定王某某负责出资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人王某某不应当以主犯定论。

公诉机关认为,开设*场赌**属于扫黑除恶九类犯罪之一。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公安机关罚款200元,具有前科。在开设*场赌**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代付了一定费用,系维护*场赌**正常经营,属实际出资行为。实际经营状况虽不好,但仍然不断抽头,并在2018年11月份陆续分红。至于继续用分红利益再次投入赔付赌客,应当视为继续出资,不影响其非法获利认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开设*场赌**,情节严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不得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在一个半月的非法活动过程中,案涉微信赌博群亏损100多万,被告人王某某并没有非法获取到任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开设*场赌**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对自身犯罪行为已有深刻反省。请求法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王某某陈述,其尚有年幼的孩子及年迈的老人需要其予以照顾,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对双方争议焦点合议庭将进行合议,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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