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没领证离婚彩礼三金怎么处理 (没领证离婚三金是否要退还给对方)

昨晚,袁Sir收到一位网友的留言,说他刚结婚半年,订婚时,给了妻子一家彩礼款16万8千8百8十8元,手镯一只、项链一条、戒指一对(三金首饰价值35600元,有收据),另买了一个0.5克拉的钻戒花费了1万8千元,还送了衣物、化妆品等。现在,夫妻两人闹矛盾,妻子要求离婚,已经到了不得不离的地步,妻子一家答应将彩礼退还一半,得到了咨询人父母的同意,但是现在针对三金以及钻戒等支出要不要退这个问题,两家达不成一致。对此,咨询人想询问,在法律层面,三金、钻戒等属不属于彩礼?是否也有返还的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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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袁Sir专门讲过只有三种情况下,在离婚的条件可以要求退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除了这个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一)第5条对于彩礼有个不是非常具体的规定外,翻遍其他法律并无相关解释,因此我们只能从彩礼的描述:“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来进行分析三金等属不属于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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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认定男方婚前给付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二)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

(三)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袁Sir也检索了相关判例,三金和钻戒在很多地方法院会认定为男方的赠与,不支持返还。而从各个法院判决结果来分析,要想三金等支出认定为彩礼,一般要求当地有为了结婚而给付三金的习俗(全国一些地方是没有这种习俗的),同时能够证明在结婚时给付这些财物的目的是为了结婚(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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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案例1郭某与王某经相亲而认识,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见面礼88888元、金猪存钱罐内放入6600+6600元,上下车礼各6000元,还购买了三金,另转账22000元。之后举办了仪式但一直未领证,之后双方自动解除婚约。

二审法院观点:郭某为与王某缔结婚约关系,先后给付王某彩礼款计130088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相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虽郭某上诉称其给付的彩礼款还包括 见面礼、端灯礼、改口礼、购买“三金”及苹果手机的费用、为王某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但王某不予认可,因郭某提供的 证据不能证实上述费用属彩礼款或属于彩礼款返还范畴, 本案不予认定; 郭某上诉请求王某返还“三金”, 不予支持。

此案例中,因郭某没有证据证明给付“三金”是作为彩礼的一部分,法院一般会认定为郭某是为了增进双方的感情而实施的赠与行为而不支持返还。

案例2 :闫某与吕某二人经媒人介绍于2018年初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10日前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举行订婚仪式时,男方经媒人手给付彩礼款17000元,手镯一只、项链一条、戒指一对(首饰价值28270元),另有衣物、化妆品等。后续男方还给女方转账206999.99+16000元,其中6999.99元为房租费用。之后二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女方也有陪嫁物品。之后二人虽然共同生活,但是一直未领证。双方因性格及生活琐事等产生纠纷,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但因彩礼款物返还及其他相关事宜无法形成一致意见,闫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金”(手镯一只、项链一条、戒指一对,价值28270元)是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当天由男方给付17000元彩礼款时一并交给女方,且数额较大,带有彩礼性质, 故应当认定“三金”属于彩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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