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排放纠正 (河南环保部上路检测)

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管理办法,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标准

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管理办法,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标准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提高机动车排放检验质量,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排放检验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设备管理,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准确性

(一) 配齐检验检查设备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除应按照标准规范配备底盘测功机、排气分析仪(指汽油气体分析仪和柴油氮氧化物分析仪,下同)、气体流量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等测试设备外,还应配备砝码、转速表、滤光片、标准气体等周期性检查设备。采用臭氧发生器进行转化效率验证应配置臭氧发生器,采用标准气体进行转化效率验证应配置气囊、浮子流量计、二位三通电磁阀等装置。

(二) 规范设备检定校准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使用的检测设备应依据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采用检定或校准的方式直接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确认设备能够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属于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按其要求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在设备使用范围及其有效期内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

(三) 强化设备自检自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使用的设备应按要求进行定期自检自查,检查不通过的应锁止,检查通过后解锁。每次排气污染物检测前,排气分析仪应进行零点校正,不透光烟度计应进行零点和满量程点检查。严禁采用干扰设备运行条件、修改标准物质标称值、加装作弊软硬件、替换内部固件程序、屏蔽或消除相关数据等手段进行设备自检自查。

(四) 合理设置监控设备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标准规范安装、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每日开始自检前应开启工作期间监控视频设备,并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视频录制清楚清晰,不得随意中断监控视频录制。工作期间监控视频和检验过程全部视频结合起来应能复现受检车辆、检测人员、底盘测功机、排气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车辆排气管和采样管全貌。检验工作期间视频包含:检测线侧前方视频和侧后方视频、移动摄像头(若有)视频 、环检外检全景视频、分析仪屏幕视频以及检测线设备操作区域视频。各监控视频录像设备在时间设置上应一致,方便回放查看。

(五) 加强设备物理隔离

排气分析仪应进行物理隔离,不得连接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车辆检验过程中严禁工作人员进入设备间,物理隔离应做到“看不见、碰不到”。

二、加强检测过程管理,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规范性

(六) 优化检测服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完善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实施交钥匙工程,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在办事大厅等公共场所主动公开检验项目与方法、收费标准、排放限值、检验流程、操作规程、人员岗位、监督投诉电话及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站(M 站)名单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就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检验规范、结果真实可靠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 准确登录检验信息

机动车排放检验应如实登录车辆检验信息,确保车辆信息完整、准确,不应随意填写、修改与检验结果相关的车辆关键信息及参数。需要进行方法变更、偏离处理的车辆,应保留其进行方法变更、偏离处理理由的相关证实性材料和经签字批准的变更审批表。

(八) 规范开展外观检验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车辆进行外观检验时,不得未经检验提前填写外检单,不得未经实际外观检验直接打印外检信息,外检信息应与排放检验报告一致,外检项目应满足标准要求,不得漏项、多项,外检时拍摄的照片不应有影响视认的情况。在开展外观检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在用汽油车检验时应进行三元催化器检查,在用柴油车检验时应进行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 SCR )、颗粒捕集器( DPF )检查。车辆外检时应进行车内通断电检查、车辆运行检查、发动机舱检查、地沟检查、车辆后部检查、车辆唯一性检查等;

2. 开展注册登记车辆检验的机构应配置专门用于联网核查的设备,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众查 询平台(https://info.vecc.org.cn/ve/index)查询车辆信息公开情况,核查车辆是否按照要求完成环保信息公开、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与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核对实车污染物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是否一致。

(九) 严格执行排放测试标准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车辆排放测试,车辆排放测试时不得发生以下情况:

1. 安装作弊设备、采用作弊软件或者使用排放控制车载诊断( OBD )系统作弊设备;

2. 能进行工况法的车辆时采用非工况法检测;

3. 加载减速法检测时车辆总质量与对应检测线类型不符;

4. 双燃料车辆仅对一种燃料进行排放检验;

5. 目视可见车辆冒黑烟或蓝烟进行排放检验;

6. 多排气管车辆非车辆原因未进行多排气管采样;

7. 检测时采样管插到其它车辆、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采样管脱落未中止检测;

8. 检测时人为调整采样管、不透光烟度计或者排气分析仪;

9. 流量计集气管未有效套入排气管(延长管)、使用明显超长的变径管(延长管)、延长管与排气管连接不可靠;

10. 零点检查或量程点检查时采样管插在排气管中;

11. 发动机转速测量设备配置不当或故意错误使用;

12. 零气不能常态化且有效接入排气分析仪;

13. 检测时冷却风机直吹排气管口;

14. 检测时故意遮挡摄像头、检测视频无法回放、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检验时移动摄像头不能拍摄到排气管口和不透光烟度计、检验视频未录制插拔采样管过程等。

(十) 切实保证检验质量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保证检验质量。授权签字人对检验报告签字盖章前,应进行检测数据、匹配率、过程视频和照片审核。检测数据检查内容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过程数据和检测时长等。授权签字人和报告审核人应对检验结果负责。批准人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法定代表人无法完成签字,应对批准人进行授权,并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十一) 如实上传检验报告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无效报告上传机动车安检监管平台。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其它车辆的、外观检验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记录的内容不一致的、未按规定签字的、未加盖 CMA 印章的、应进行双燃料排放检验却仅对一种燃料进行排放检验的、超过本次检验合格标志申领之日3个月的检验报告进行业务办结。不得使用未经检验伪造的检验报告、不上传检验报告(车辆应进行排放检验)进行业务办结。

(十二) 落实检验软件唯一性备案制度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检验软件,严格落实检验软件唯一性、完整性要求。检验软件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排放测试、自检、校正和周期性检查,能够获取原始数据,并按标准规定准确计算。检验软件的程序软件及其配置文件应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以下简称“ 省平台”)MD5 值验证。不得使用具有数据篡改功能、无防作弊功能、有作弊漏洞的检验软件。检验工位电脑应只保留一套通过 MD5 验证检验软件的程序软件及其配置文件。检验软件、联网设备或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应及时在省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三、加强检测资料管理,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可信性

(十三) 规范检验数据管理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标准规范做好机动车检验数据管理:

1. 车辆检验结果和过程数据应当完整、准确保存, 与省平台联网的数据项目和格式应按照《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数据联网指南》进行采集与传输;

2. 设备自检、校正和周期性检查记录应自动生成, 结果和过程数据应当完整、准确保存;

3. 设备自检、校正和周期性检查应从标准物质电子档案中读取标准物质的标称值,不应在相关检查软件界面手动输入标称值。标准物质电子档案不应具有数据修改或删除功能。

(十四) 加强检验档案管理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根据标准规范设置独立档案室,安排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1. 纸质检验档案应每日按检验时间装订成册,封面标识清晰,易于查阅和追溯。纸质检验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检验台帐、车辆检验报告(含初检、复检)、环保外检单 (含初检、复检)、维修合格证明(适用时)、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适用时)、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注册登记车辆)、变更审批材料适用时等;

2. 电子检验档案应包括车辆检验过程视频录像和照片(省平台用户端存储)、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修记录、标准物质采购与使用记录、检验工作期间视频(机构本地硬盘录像机存储)等。

3. 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应不少于10年。检验工作期间视频应保存不少于1年,并支持远程调阅。

四、加强监管制度建设,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性

(十五) 提高监管能力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数量配备相应执法监管人员,定期开展检验业务和执法能力学习培训,积极提高执法监管能力。要坚持规范检验、优化营商环境和便民服务相结合,做好执法监管、指导帮扶和宣传引导,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十六) 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远程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日常监管。积极处理省平台推送的车辆检验预警告警信息,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立即改正;对存在违法违规检测嫌疑的,及时开展现场检查;对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严格按照程序固定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处罚 ,同时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对问题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十七) 建立投诉反馈机制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畅通机动车排放检验投诉举报渠道,明确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规范投诉举报核查反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秩序。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公开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相关信息,做好便民利民服务。

(十八) 开展环保信用评价

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确定为环境信用评价参评单位,把生态环境部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产生的环境信息作为环境信用评价依据,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定级。对环境信用不良单位,在日常生态环境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6日

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管理办法,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