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回顾:
小明向小美借款40万元
小明出具借条载明 :
今小明向小美 借款 40万元
月息 3分,借期1年

后来,小明未 按期 还款
小美追讨无果,决定起诉小明

小美告到法院
要求小明偿还
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小明向小美支付40万元本金
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疑问?
法院为什么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
判决小明向小美支付相应利息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立法本意
为了维持民间借贷方便生活、互帮互助的良好作用,规定利率上限是实现资金在金融市场中优化配置的需要,也是避免社会危机的需要。

小美
两人的借款合同中
约定月息3分
即年利率36%
属于24%-36%之间的
利息约定

小明
因小明尚未给付本金及利息
因此法院
仅支持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5-26条
风险提示 :

民间借贷双方为防止日后纠纷
可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应对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
还款日期、利率、违约责任等
进行明确约定
其中利率的约定应在有效范围内
避免纠纷
消息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