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第一千位粉丝(下)
文/李云亮
我的“业主公理”写了八年,粉丝达到1000时,感叹才这个数。
哲学公众号通俗者有达十几万的。
我总在反思,我的语言不够通俗。
当初,我简单认为,事关业主切身利益,一说就明白。于是开始“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系列。
后来又写“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李云亮论建筑物区分所有”、“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感”等系列。试图转换各种角度。甚至用日心说、地心说比喻各项关系。
八年,不尽人意。
而后,我估计:
是业主心理,不接受“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一种特别共有权。认为这种共有,怎能保证自己的专有所有权安全?
业主自拥专有,当然地普遍不接受共有观点。
即使北京业主柴大勇先生提出“先共后专”,理解者不多。未见社会多大反响。
响应者不多的原因还是:共有怎能不影响业主自己的专有所有权。
专有是业主不动产的命根子,丝毫撼动不得。“弃”共有,也要护专有。全国业主,“弃”共有者多。心理“弃”共有者、不当回事者不计其数。“弃”共有(自利)行为,五花八门数不胜数。
很多业主,恐怕自己的专有被共有影响,专有权被减弱损坏。
业主的专有,只是一个单元的建筑空间而已。谁能说清楚“专有的边界”。
业主的专有权,早已被减弱和损坏了。
无论立法还是立法前的物权法学理论,从来没人把业主专有的物理边界说明白过。
其实,业主专有“空间说”根本就没有自己的物理边界。业主的专有是借墙体说其单元空间边界。比如“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等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业主专有空间,是共有建筑墙体围成的,只存在于业主共有之中,学术地说,是物业小区整体共有中的非共有部分(空间)而已。
业主的专有,完全要靠物理边界明确的物业小区共有保证业主专有对世之权利。这就是北京业主柴大勇先生提出“先共后专”其理性之所在。
业主共有的物理边界清晰明确,首先可以共同排除物业服务公司、居民委员会等界外第三人的干涉和干扰。
业主的专有是非物理性财产,是共有人之间互认的信用性财产。这种信用性财产,是物权法学所言之物权契约财产。
在香港,在英美德法等其他国家,业主的专有都是通过不动产所有权声明(declaration),以物权法学所谓的物权契约(covenant)的形式,经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成为业主专有物权。
这种经过专门登记的物权契约(covenant),受国家静态持有保护和动态转移保护,形成契约式所有权。
香港的区分所有商品房,购房合同前置条件是要签订一个共有契约。香港称之为“公契(Deeds of Mutual Covenant)”。我称之为共有入盟契约(或共有盟约)。
这个共有盟约不仅共有,还有购房者所购单元的个*权人**利(专有所有权)。业主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罗列完全。
也就是说,购房者要购买某物业小区的单元房,要购买该物业小区某单元的专属所有权(专有),购房者首先要准备成为该物业小区物理上的共有人。业主的共有和专有,全部在“公契”之中声明(declaration)完成。
“公契”既包含业主共有的一切权利,也包含业主专有的一切权利。一切权利,只多不少。多出来的是列入“公契”的邻居公约(可做什么,不可做什么,罚则等等)。
由于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中,业主共有是物理性(实体性)权利,而业主的专有应该是契约性(信用性)权利。因此,业主以致法学,都不能在同一个维度内考虑业主的共有和业主的专有。
也就是说,业主以致法学,都不能同时同样考虑业主的共有和业主的专有。
换句话说,业主的共有可以物理地思考;业主的专有不可能物理地思考。
业主的专有不可能物理地思考,只能契约式思考。
物理地思考和契约式思考,成为两个维度的思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该由国家法律统一认可业主的物理性共有和契约式专有,并以此立法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的法律,以及我们的物权法学,都承认商品房制度原引自香港。却没有理解香港商品房“公契”制度不可省略的基础性。
我们的物权法学,把香港的“公契”制度,简单地理解为自愿的邻里公约(Voluntary Neighborhood Covenants)。以为这种公约自愿,可有可无。现实情况,是无。大错,特错。
香港这种“公契”制度,在美国加州称为“契约,条件和限制(Covenants, Conditions & Restrictions)”;
美国其他州如宾州称为“总协议书(Condominium Declaration)”;
德国称为“共有人合同(Contract between the co-owners)”;
法国称为“所有权契据(Titles to the Property)”。
世界各国名称各异,性质一致,皆为购房合同必须的前置契约。
我们的区分所有商品房没有这种购房合同必须的前置契约。我们的物权法学还很不成熟。这种不成熟来源之日本也不成熟。日本与我们有一点不同,他们的“建物の区分所有”仅仅指业主专有一元。非我专有、共有、共同管理三元混合。
“三元论”是我国特有发明。我已批判甚多。
最近,我的文章更新很慢。觉得写到尽头了。
微信公众号粉丝,倒比以前新增快了一点。眼下有1077位。
有一位新粉丝“愚白”,在我《物业小区,为何从始至今无法解困?(资料一)》下给我留言:
“李先生,请问一下,如果业主大会成为一个合法地位的合并组织,其功能和事务边界如何划定?”
我答复:
“业主大会因‘业主共有’天然需要共商共同事务而自然内聚形成一种集合体。这种天然出世的集合体(集体)还需要明确其法律身份。如同自然人出世,没有身份证就无法(对世)证明自己的存在一样。业主大会办事的行为边界由‘业主共有’的物理边界划定。业主大会的功能是保护‘业主共有’的长期和短期利益。
因此,‘业主共有’的物理边界是否明确,就十分重要。法律上,目前‘业主共有’的物理边界不明确。法律上,确定业主大会(对世)的社会身份也十分重要。目前业主大会的(对世)社会身份不明确,如同自然人没有‘身份证’。
中国内地,自有商品房以来,‘业主共有’的物理边界不明确,造成物理交接不明。这是物业小区管理混乱的根源。而这一切,从交易逻辑上说,是一种物权(转移)逻辑的混乱。从根本上说,是所有权理论的混乱,造成物业管理制度性混乱。
业主们付出巨大经济代价,因混乱而苦不堪言。
法学必须简单而又严密地说明业主之苦的理论根源。政治根源另说。”
“愚白”继而说:
“李先生,我认同您在这部分的观点。我的意思是,假定合法地位能确立,必然要对业主大会的功能和事务边界进行确定,而这部分可能才是普通人更能感受和接触到的部分。所以我想的是,如果可以先从表象的部分讨论其优劣,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再引导业主们深入的研究会不会更好。”
我回答:
“‘表象的部分’就是眼下法律的表面缺陷。我能明白你的意思。你的意思是,眼下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就目前法律,请你提出解决办法。’如果是这个意思,我没有一点办法。也因为如此,我从来不参与任何业主维权活动(包括各种“诉苦会”)。
业主们关于物业管理维权的各种诉苦会太多了。年复一年,没有新鲜的东西。为什么就不去想法律缺陷。正是法律缺陷造成业主们的苦难。”
我又对“愚白”补充道:
“业主认可目前的法律制度(有缺陷),就认可自己的命运了。我如果就此也认可,那就没得说了。
现在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缺陷是原理性缺陷,不是只少说了一点点业主的共有部分。
一句话,只能全部*翻推**重写。因此,懂得并理解需要重写这个制度的人不多。你能认同已经很不错了。”
综合我的回答:
1、业主物权不落实的政治根源另说;
2、业主认可目前“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有缺陷)。我没有正面修补语言;
3、没有一个业主、律师、法*能官**明明白白说清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4、目前的区分所有法律制度只能*翻推**重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