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是二十一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在互联网中诞生了一个虚拟的世界,使我们的生活、工作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尤其是催生了网络购物。
令网民皆有成为消费者的可能。“大数据时代,人人都在裸奔”,在“后民法典时代”,网购消费者的我们应当如何通过民法来避免个人信息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受到侵害?就让我带领大家共同了解一番。
一、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含义
一般而言,我们经常说的个人信息指的是类似于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并且是不易改变的个人信息。

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指的就是《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不仅包括了传统的个人信息,还包括了收货地址、购买物品信息等与网购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
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描述来看,我国法律的规定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采取的是识别加关联的方法。
也就是说,只要是结合相关信息可以识别出自然人身份的,就属于个人信息,但这不包括匿名化后处理后的信息,例如使用*声器变**、打码后的个人声音、形象等等。

对于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言,现行的法律还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结合前述法律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含义的规定来看。
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该指的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消费的过程的个人基本信息、地址、联系方式、购物记录、消费习惯、购物偏好、收入状况、面部或者指纹等生物信息。
二、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一)典型案例概述
2017年,庞某在某平台上订购了前往北京的机票一张,在当天,该平台向庞某发送航班已经出票的短信,同时告知庞某要小心以飞机故障、航班取消为诱饵的诈骗短信。

第二天,庞某就收到了号码酷似航空公司的发件人发来的取消航班短信,短信中载明了航次、起终点以及起飞到达时间。
并且通知他办理改签手续,费用20元,改签成功后补偿200元。庞某向平台核实,平台提示该短信为诈骗短信。庞某认为平台疏忽导致其个人信息遭泄露。
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为该平台存在过错造成了庞某的个人信息安全遭遇风险,应当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相关法律分析
我们应当要明确的是,前述案件发生在2017年,那时《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出台,所以那时判决依据是对于人格权益的保护,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如今对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已经更加完善。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即如果通过网络非法侵害信息主体的民事权益的,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其中的民事权益就包括作为网购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同时个人信息是具有人身权益的属性的,所以个人信息也会受到该条文的保护。

其次,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网购平台在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要根据消费者的购买目的、购买商品的种类以及对于消费者隐私的影响、存在的安全风险来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丢失和未经授权的访问。
最后,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来看,该法注重强调了网购平台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应该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庞某在网购平台购买机票时提交的个人信息,平台仅能够提交给航空公司用以购买机票,不得泄露,更不得贩卖给他人谋取利益。

前述案件中,诈骗份子居然在庞某购买机票的第二日就获取了其全面的消费信息,包括联系方式,航次以及起飞点落地点等。
明确的违反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保护其所承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存在过错,理应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网购平台侵犯时寻求救济所存在的困难
(一)损失责任的追究存在困难
在民法中,一般侵权责任产生需要有几个前提条件:1、侵权者实施了侵权行为;2、该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一般而言,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在证明网购平台存在过错时,是比较难获得证据的;
如果消费者无法证明网络购物平台存在过错,那么其向人民法院提出令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就不容易得到支持。
在这里笔者建议可以出台相关法律要求网购平台与消费者所订立的服务协议中强制约定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因为在民法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无需违约方存在过错,即网购平台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就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维护其权益的成本。

(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赔偿范围不够大
一般而言,侵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所导致的损失就是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又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后的单次损失小、累计的损失比较大以及维权的成本比较高,其中维权成本较高就意味着消费者的间接经济损失较大。
消费者往往不仅被骗了钱,还需要请律师来打官司、出庭参加诉讼而导致的开支、误工费等等。

如果这些费用没有被认定为消费者的财产损失,那么就会打击消费者保护其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积极性,所以应该要制定法律来尽可能的减少这样的失衡情况。
大数据的发展可以说是最好的时代,也可以说是最坏的时代。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体验到大数据的高效便捷服务,节约时间成本。
但却以个人信息交换为筹码,使我们离个人信息被泄露、侵犯、*取盗**等情况如此之近,令可能从未接触过法律的普通消费者踏上维权之路。
从民法的角度来讨论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就是本文的写作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