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监管法规和对资金池业务的监管实践,结合违规资金池业务的特征,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在认定是否属于资金池时,主要参照以下标准:
一、期限错配
这是所有人都知道的特点,期限错配简单理解就是短期资金投资长期产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滚动发行和申购赎回。类似于银行的“借短贷长”,而在资金池业务就是“募短投长”。
资金池业务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资金来源和项目的投向无法一一对应。如果每笔资金和项目实现了一一对应,就不会被视为资金池。以目前监管的趋势来看,任何形式的“长拆短”都有可能被视为违规。
实务案例:
从基金业协会对中信信诚的处罚中可以看出,中信信诚在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曾利用现金管理计划、短期理财计划、非标专项计划三类资管计划开放期不同的特性进行期限错配。现金管理计划每日开放,短期理财计划每月开放或者每季度开放,但是投资标的非标专项计划存续期都在一年以上。
为了应对开放需要,现金管理计划和短期理财计划对非标专项计划进行内部交易,短期理财计划滚动发行,从而互相拆借流动性,即当某只短期理财计划进入开放期时,其持有的非标专项计划会转让给其他不在开放期的短期理财计划和每日开放的现金管理计划,待开放期结束后再认购其他进入开放期的短期理财计划转让的非标专项计划,或认购其他非标专项计划。这种操作方式实质上就是“期限错配”、“长拆短”。
二、混同运作
混同表现方式通常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不同资管计划的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交叉投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这样一个局面,也就是“资金池”对接“资金池”;第二种就资管计划等无法单独对账,独立核算的情形。比如一个资管计划下分成多个“子账户”,却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没有单独核算。
这一方面,业内靠前的平安信托曾经被处罚过。根据彼时银监会的网站上的消息:平安信托因“资金池业务投向不合规”以及“将信托财产的收入确认为子公司收入,账户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被处罚过,累计罚金2630万元。
而按照《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信托财产和公司固有财产应该是严格区分,独立核算,分别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归受益人所有;信托公司收取的只能是佣金。在这样的规定之下,出现混同运作的资金池,其风险自然不言而喻。
实务案例:
除了上述平安信托,例如中信信诚的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不同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2014年8月13日至9月23日,应当分别备案的两个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1期和2期的名义在稳健3号同时存在。中信信诚管理的其他非标专项计划也存在上述混同问题。
三、分离定价
指的是资管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和滚动发行时未能进行合理估值,脱离了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实际中,很多资金池计划没有明确的投向,而是给出较高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这是行业的通行做法。
实务案例:
中信信诚的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未能进行合理估值。现金管理计划在投资范围不符合货币基金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
短期理财计划不得对非标专项计划简单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四、信息披露
信披是老生常谈的问题,按照规定资管计划(包括信托资管在内的)应当对资管计划的各项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来揭示运作情况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期限、具体项目信息、交易模式、关联交易情况等等。收益情况等等。信披不合规或者有所隐瞒的话,不仅容易隐藏风险,而且很容易让投资者形成“刚性兑付”的预期。
实务案例:
中信信诚的签署述资产管理计划未能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中信信诚未向投资者披露内部交易模式,未向投资者披露非标专项计划的有关情况。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中信信诚提供的现金管理计划和短期理财计划的收益率水平以及中信信诚的信用状况。在此情况下,投资者极易形成“刚性兑付”预期。
五、例外情形
1、例外情形一:风险处置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可以不认定为资金池。
这种情形为管理人的项目风险处置明确了一条可行路径,但是管理人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务必做充分,须让投资者明确了解、认可其委托资金最终用于投资已发生风险预警或风险事件的项目,如果募集时已有具体的风险处置计划,也应一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2、例外情形二:先募后投
实践中存在这类情形: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时尚未确定具体投资项目,成立后再由管理人筛选投资项目并运用委托财产,而且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设有开放期。
如果该资产管理计划确实是采用了多样化的组合投资策略,而且可以准确估值,并按照估值开放参与、退出,那么就满足了基本的合规性要求。但该种情形要特别注意:一是要确保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公允性,不能变相包装为按固定收益退出;二是要确保所投资资产确实属于组合投资标的,不能实际投向少量长期限、非标资产,实际上又构成期限错配;三是在募集时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筛选原则、投资策略等事项。

点击添加图片描述(最多60个字)
风 险 提 示
监管之所以如此大力整治资金池信托,市场之所以对资金池业务如此敏感,根本在于其风险。
违规开展资金池信托业务,不仅违背了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且极易形成投资者的“刚兑”预期,相当于信托公司自己给自己挖坑。不出风险还好,一旦出了风险就是大事件。
长期来看,资金池业务有划向庞氏*局骗**的危险,其经营的风险会在金融体系中不断增长,一旦爆发,不仅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也会给整个金融行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以连续暴雷的P2P为例,就是最好的证明,但信托作为国家金融的正规军,接受严格的监管,沦为庞氏*局骗**的可能性几乎为0,但也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最后,阅读更多及时讯息、投资理财(着重关注信托/海外资产/政府定融项目),可以搜索联系微信公众号: daguanjia018com,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