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补缴社保有编制吗 (事业单位补缴临聘人员社保)

案情简介

程某原系H县物资局干部。1993年2月,原文化部机关服务中心(现文旅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旅部服务中心)向H县人事局发送商调函,写明“经研究同意你单位程某调我部工作,如本人服从分配,于1993年2月20日前到我部报到”。1993年2月11日,原文化部机关服务中心委派程某到文化部秦皇岛物资经贸处工作并任经理职务。1999年,文化部秦皇岛物资经贸处注销。此后,程某再未到原文化部机关服务中心所属部门或下属单位工作,也再未从原文化部机关服务中心领取工资。

2008年至今,程某多次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与原文化部机关服务中心的人事关系等。多份判决确认原文化部机关服务中心与程某之间存在人事关系,且至今双方人事关系并未解除。

2018年6月25日,程某致函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央保中心),要求央保中心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的核定与征收等。2018年11月7日,文旅部人事司出具关于程某有关情况的说明,其中载明:“文旅部服务中心为我部直属事业单位。经核实,程某非文旅部服务中心正式在编人员,文旅部服务中心未在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18年7月9日,央保中心对程某作出《关于程某同志来信反映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涉案回复),载明:“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112号,以下简称《在京中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规定,在我中心参保的单位和人员范围是‘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指法人注册地在北京,且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关于您的养老保险问题,您所在单位应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处理,如您属于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您单位应向我中心申报,申报情况符合政策规定及经办要求,我中心即可办理相关参保缴费工作。”

程某不服,认为央保中心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央保中心履行法定职责,对文旅部服务中心自1984年4月至今未给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行为进行稽核追缴,并向文旅部服务中心作出限期补缴通知等。

一审法院

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央保中心具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经办工作的法定职责。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第二条规定: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京中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是指法人注册地在北京,且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上述规定可知,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具备“法人注册地在北京,且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条件。本案中,尽管法院曾作出民事判决,确认程某与文旅部服务中心之间存在人事关系,但依据文旅部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文旅部人事司出具的说明可知,程某并非文旅部服务中心在编工作人员,文旅部亦未为其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登记。程某所持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符合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条件。央保中心核实上述情况后,对程某作出涉案回复,已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妥。程某起诉要求确认央保中心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要求法院判令央保中心对文旅部服务中心自1984年4月至今未给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行为进行稽核追缴,并向文旅部服务中心作出限期补缴通知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等。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关于央保中心具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经办工作的法定职责,程某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赘述,确认一审判决此项意见。结合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本案焦点问题为:央保中心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关于以上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参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第二条规定,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京中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是指法人注册地在北京,且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据此,法人注册地在北京,且执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是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必备条件。本案中,一审法院虽另案通过民事判决确认程某与文旅部服务中心存在人事关系,但结合在案证据可知,程某并非文旅部服务中心编制内工作人员,文旅部亦未为其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登记。自然人与事业单位之间存在人事关系,并不代表其就一定为该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程某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符合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条件。因此,央保中心收到程某投诉,经过核实上述情况后作出涉案回复,已履行法定职责,未违反上述规定。程某要求确认央保中心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等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0)京行终6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