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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新
编辑|夜雨洗征尘

一、引言
19世纪后半叶美国的快速工业化和随之而来的大企业的增长, 不仅给美国带来了巨大的物质利益,而且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 。
这些反过来又引发了各种各样的改革计划,试图改善这些问题,并将大公司的权力置于民众的控制之下。

进步时代讨论最多的提案之一是联邦公司法,它在商界、政府、劳工和法律界获得了许多支持者,但尽管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却从未获得国会的批准。
就像许多一般性提案一样,最终,对广泛目标的共识无法转化为对具体细节的一致。

二、无可逆转的趋势
无论改革者、商人和律师在这一时期有什么分歧,但没有人否认,在1865年以后的几十年里,美国的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的、不可逆转的变化。
杰斐逊的田园诗般的农业社会已经让位于城市和工业扩张的力量;一个由农民组成的国家痛苦地蜕变成一个以极端财富为标志的国家,庞大的工业工人阶级挤在肮脏的磨坊和采矿城镇里,或者挤在城市的廉价公寓里。

南北战争释放的力量规模惊人,影响也具有革命性。
这些年来,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了12倍,得益于钢铁、石油和矿产生产等新兴工业似乎在一夜之间创造出来。
美国钢厂和工厂的出口额从1866年的4.34亿美元攀升至150亿美元。

在世纪之交达到了10亿美元,而进口额则翻了一倍多。
经济中唯一的亮点似乎是农业,其价格指数出现下滑降幅达50%,然而,即使在那里,农业机械和农具的总价值也增长了两倍。
对许多观察家来说,这种转变最不祥的一面是公司所有权和经营的增长,尤其是合并产生的大公司。

1788年《宪法》通过时,全国只有不到24家商业公司,其中大多数都是为了建设和运营运河或收费公路等有限目标而特许经营的到1865年, 公司形式变得更加普遍,因为股份公司获得了特许,从事各种制造业和商业企业 。

但是,几乎所有这些公司都与那些后来为进步的改革派所熟悉和担忧的公司有很大的不同。
大多数州的通则对公司的活动、对资本的限制,甚至对公司章程的期限都有相当严格的规定,根据英国普通法的先例,法院宣布公司的越权行为无效。
最重要的是,几乎所有南北战争前的公司都只从事一项活动,而且通常是地方性的。

大企业和垄断的捍卫者以自由放任的古典基础为基础,再加上保守的达尔文主义,坚持认为大公司是“自然原因”的结果,干涉它们的运作不仅会阻碍进步,而且会对美国经济的实力产生不利影响。
标准石油公司的律师之一多德赞扬了合并经营的技术优势,并将新的超级公司描述为“文明进军”过程中变革的催化剂。
政府保护公众免受据称是大型联合企业造成的破坏的想法,引起了工业领袖的愤怒。

这些法律对大公司发展的实际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尤其是在最高法院以“制造业”不构成州际贸易为由,裁定一家控制着全国98%的制糖能力的联合公司为合法之后。

但是,正如一位学者所表明的那样,最高法院和许多州ZF官员仍然认为,州ZF的行为是对公司滥用职权的适当补救,普通法的理论足以限制特许公司的规模和行为奈特案之后的一系列判决都强调了国家对外国公司和对自己创建的公司施加同样规定的权力。
然而,就在学识渊博的法官们宣布这些裁决的时候,事件已经使传统的国家权力变得无关紧要。

三、探索新工业秩序对美国商业扩张的轮廓和影响
认识到新经济企业的巨大力量以及它们对社会的影响促使国会在1898年6月成立了工业委员会。
在18个月的时间里,它就新工业秩序的各个方面举行了各种公开听证会,它的调查人员向国会和全国提供了一幅关于美国商业扩张的轮廓和影响的详尽画像。
委员会承认工业联合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但它们作恶的力量应该被摧毁,它们向善的手段应该被保留。

联邦合并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商人们热情地支持这一建议。
标准石油公司的约翰·洛克菲勒、约翰·阿奇博尔德和亨利·罗杰斯呼吁制定国家法律和联邦法规,对会计和财务公开进行监管。
虽然洛克菲勒承认他们可能会失去他们在自由州XZ下享有的一些好处,但他指出,统一的好处远远大于损失。

由于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这位石油大亨坚持“各州立法尽可能统一”,这将鼓励合法的联合,但“防止对公众的欺诈”。
其他支持联邦法规的商业领袖包括艾尔伯特·加里,当时摩根赞助的联邦钢铁公司的负责人,休·坎贝尔,美国*草烟**公司总裁,约翰·盖茨和美国钢铁公司的马克斯·帕姆,无处不在的詹姆斯·迪尔,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一些公司律师。

也有一些人反对,尤其是发起人约翰·多斯·帕索斯和为摩根家族处理大量法律事务的弗朗西斯·林德·斯泰森。
但是,委员会的最终报告在建议收紧各州法律之后,直截了当地提出了一种联邦制度,对所有从事州际贸易的公司实行特许经营,并利用征税权迫使它们在严格的ZF指导下进行重组。

根据工业委员会的报告,改革者们向国会提出了几项法案。
1900年1月,堪萨斯州民粹主义者代表埃德温·里奇利提交了第5756号决议。
这将要求任何在美国做生意的公司获得联邦许可证,其费用将根据公司的资本总额。

第二年,众议员阿什顿·沙伦伯格起草了一份详尽的税率法案,要求成立一个永久性的ZF委员会来调查和监管公司,并颁发联邦执照,允许守法的公司从事商业活动。
这两项法案的不同版本在第57届国会被重新提出,但是就像他们的前辈一样,从来没有通过委员会与此同时,联邦公司的概念开始在法律期刊、大众媒体和论文中得到更广泛的讨论。

四、控制大企业的困难与建立联邦法律的必要性
这项提议得到西奥多·罗斯福和他的公司事务专员詹姆斯·r·加菲尔德的大力支持。
罗斯福何时以及如何开始支持联邦公司尚不清楚;有一次,他间接地将其归因于威廉·詹宁斯·布莱恩。
然而,罗斯福在1961年12月致国会的第一次咨文中,阐明了在混乱的相互矛盾的州法规中控制大公司的困难。

“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他建议,“在不干涉美国在这件事上的权力的情况下,国家也应该对所有从事州际业务的公司承担监督和管理的权力。”
此时,罗斯福仍在摸索一种可行的、一致的关于大企业的哲学。

他认为大公司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是工业发展的自然高潮,他对《谢尔曼法》采取普通法的态度。
也就是说,该法只对某些类型的行为作出法定的明确禁止对罗斯福来说,问题最终变成了如何支持“好”的托拉斯,即他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拥有的托拉斯,而不是“坏”的托拉斯,即那些政策据称对社会和平有害的托拉斯。

在几次演讲中,罗斯福阐述了在不同的州法规中压制恶意公司行为的困难。
他在罗德岛州普罗维登斯对听众说,我不相信你能让任何一个州采取任何行动。
我不相信让所有州都采取行动,让我们对大公司的贸易有满意的控制,这是切实可行的。

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制定一项联邦法律,1902年12月2日,他在第57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上呼吁立法者制定这样一项措施,并成立一个SWB来监督商业。
罗斯福向金融界保证,他无意摧毁美国的经济,他说:“我们的目标不是消灭企业。
相反,这些大的集合体是现代工业主义的必然发展,消灭它们的努力将是徒劳的。

参考文献:
1、Figures on growth and change can be found in Historical Statistics of the United States (Washington 1960).
2、Alfred D. Chandler, Jr., "The Beginnings of Big Business' in American In-dustry. Business History Review 33 (1959): 1-31.
3、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 Hearings ... on Study of Monopoly Power, 81st Cong., Ist Sess. (Washington 1949), 103; Abraham Berg-lund, The United States Steel Corporation (New York 1907), 78.
4、B. O. Flower, "The Corporations Against The People," Arena 19 (February 1898): 227.
5、 M. I. Urofsky, A Mind of One Piece: Brandeis and American Reform (New York 1971), ch.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