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傻傻分不清楚?|顾律说消费

寒窗书剑十年苦,指望蟾宫折桂枝。又是一年高考季,顾律团队祝愿所有考生:游刃有余过此关,鱼跃龙门成栋梁!

广告、宣传,傻傻分不清楚?|顾律说消费

面对着无孔不入的广告,屏幕前的你是否感到头疼?在和产品、食品打了五个月交道后,顾律说消费系列将正式进入广告法解读板块。而在广告法板块中,首先要解决的,便是宣传与广告的概念问题。

宋老板:广告和宣传有啥区别?不都是推销吗?

顾律:非也非也。

广告

顾名思义,广告便是广而告之的含义。这也就意味着,广告需要面向 不特定的多数群体 。一对一的专门沟通,显然不属于广告的范畴。

《广告法》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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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Hippopx 基于CC0协议使用

虽然这漫天的广告令人头疼,但顾律还是需要提个醒:在顾律说消费系列文章中,自然只会聊和消费有关的广告,也就是《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中所说的 商业广告 。至于公益广告、寻人启事甚至征婚广告,先一边儿去去。哦,差点忘了说,国家鼓励公益广告宣传:

《广告法》

第七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宋老板:那我能不能在公益广告上“打广告”呢?

顾律:当然不行!

公益广告就是公益广告 ,可不能“四不像”!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4号)

第七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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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回来,哪些广告会受到《广告法》的管理呢?

首先,只要是商业广告——包括“视为商业广告”的广告,都可能受到《广告法》管理。当然,我国的《广告法》,只会管我国境内的广告。至于其他国家的广告,自有别的国家管理。

那么,屏幕前的你认为,下面哪些广告受到我国《广告法》管理呢?

在我国发布的广告,将直接面向国内的消费者,当然要受到我国《广告法》的管理。那么,最终不在我国发布的广告,还会受到我国管理吗?答案是:会。

我们知道,广告的出现,需要经过 设计、制作、发布等 诸多环节。不过,只要 其中一个环节在我国境内 ,就会受到我国《广告法》的管理。这和《食品安全法》中食品进出口的规定相合: 无论是进口到国内的外国产商生产的食品,还是出口到国外的国内产商生产的食品,都受到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管理

另外,《广告法》所称“服务提供者”中的服务,涵盖了 几乎所有的有偿服务 ,甚至一部分无偿服务……千万不要把它局限在《食品安全法》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上。别忘记,顾律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的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便是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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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角传音 摄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至于商品经营者,自然也就是《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了。这里的经营者,不仅包括 和消费者直接接触的经营者 ,还包括 生产者 ,甚至是中间的 各级经销商 。至于连锁餐饮等服务中的“ 总公司 ”“ 品牌公司 ”甚至“ 代理 ”等等,自然也可以被纳入到前面我们所说的 服务提供者 中。

最后,无论是直接对商品进行介绍,还是通过塑造商家形象等方式进行的间接宣传,都是为了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这里,我们以培训班为例:

收费培训班中老师所讲述的知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商家的形象,但毕竟是以教授知识为主,若被理解为广告,有所不妥;但免费试听课,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广告的。

宣传

与广告相比,宣传的范围显然更广。顾律前面所说的一对一的专门沟通,虽然不属于广告的范畴,但却可能被认定为宣传。推销员向面前的顾客推销自己的产品,便是典型的宣传而非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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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字面含义上,广告被涵盖在宣传中,但在 法律上,广告被《广告法》所管理,宣传则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甚至于,立法者希望二者能够泾渭分明: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2年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第二款 前款(系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基础上作调整)所称商业宣传主要包括通过经营场所、展览活动、网站、自媒体、电话、宣传单等方式对商品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等不构成广告的商业宣传活动。

注:本条款为征求意见稿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对于宣传和广告,是分别进行管理的。以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为例, 前者最高可处广告费用十倍的罚款 ——例如前段时间较为知名的“瓜子二手车”虚假广告案,就被海淀工商局处以1250万元的罚款, 后者最高只能被处罚200万元

当然,这并不是说虚假广告一定比虚假宣传更恶劣,毕竟,并非所有商家都能像瓜子一样,豪掷千万广告费。

广告与“种草”

宋老板:我看最近直播带货挺火,你说我这串串宋炸串店,能不能也搞个带货?

顾律:可以啊,但你这个属于广告,要标明“广告”字样哦。

宋老板:那如果是请些“水军”,发发“种草”的软文呢?

顾律:这不还是广告嘛!

肖大状:而且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案例中,宋老板所说的“种草”软文,受《广告法》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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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顾律说的要标明“广告”字样的规定,来源于《广告法》第十四条:

《广告法》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广告需要具有 可识别性 。也就是说,要让消费者 一看就知道是广告 。像某些又请嘉宾又有观众,不知道还以为是访谈节目的,属实是有些过分。而且,如果是通过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话,还需要 显著表明“广告”字样 。虽然法律没有对“广告”字样的具体样式提出要求,但从“显著”二字不难得出,它既不能太小,也不能搞个透明度,像水印一样,更不能犹抱琵琶半遮面,被那台标和节目预告等信息挡住,总之:要让普通观众在看到画面之后第一时间知道:哦,这是广告 ,我可以换台了……

宋老板:你看哈,这法律明明规定是大众传播媒介。那些个手机APP也算大众传播媒介啦?

肖大状:那你凭什么认为他们不是呢?

宋老板:那你又凭什么认为他们是呢?

顾律:好啦好啦别吵啦,《广告法》没解决的问题,就交给《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2号)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显然,新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在第七条中明确规定, 互联网广告也需要具有可识别性 ,且通过 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买方式的,也要显著表明广告字样 。所以,就算宋老板没有开网店,没有购物链接,只要有店名、地址这些能让消费者知道去哪买的信息,也应纳入广告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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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大家在用搜索引擎时,能不能看到推广链接右下角标注的“广告”字样?如果没有,搜索引擎平台就涉嫌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了。

亲亲:那我最喜欢看的带货直播呢?

宋老板:要是软文都算广告,那带货直播更应该算!

顾律:呦,宋老板,都会抢答啦?

宋老板说得没错,如果通过这种带货直播属于商业广告的话,确实需要按照广告进行管理,至于算不算广告,自然还是要回归《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2号)

第十九条 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广告、宣传,傻傻分不清楚?|顾律说消费

随着时代的发展,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传播媒介,正逐步被网络这一全新的传播媒介所取代。人手一部的手机,也从打电话、发短信,进化到看广告、看下一条广告……这显然,也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制约。

当然,作为传播信息的一种方式,广告本身并没有错。只是铺天盖地的广告,令人措手不及。就好像顾律先前讨论的“技术无罪”,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技术只是工具,它的好与坏,取决于背后的人。广告也是如此。

此外,广告本身虽然不可避免,但广告主们能否制作些赏心悦目的阳春白雪式广告?把大量的经费投入在广告的发布环节而忽略的最开始的设计,可能取得的,反而是负面评价。所谓欲速则不达,正是如此。

图文:谷雨清风

校阅:仰角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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