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柏婚姻家庭纠纷 (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

作者:梁家俊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

姓名是每个人的标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每个人在出生的时候都会由其父母帮忙起名字,一般来说孩子年满18周岁之后就可以自行申请更改名字。但是实际中,很多夫妻在离婚之后,出于各种原因而想单方面申请更改孩子的姓名,这样的行为会得到支持吗?法院对于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行为又是如何认定?下面我们通过两则类似的案例进行探讨。

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王幼柏婚姻家庭纠纷

第一个案例:男女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女方携带抚养。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不久,女方便擅自更改了女儿的姓名。男方知道后要求女方尽快将孩子的名字更改过来,但是女方却坚持不予配合。男方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女方变更孩子姓名。

第二个案例:男女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女。2012年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女方携带抚养。离婚后,女方擅自更改了女儿的名字,但是男方在2020年才得知自己女儿的名字被更改。同样的,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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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则案例的情况基本一致,不一样的地方就是男方知道孩子名字被更改的时间点,一个是短时间内发现的,另外一个是8年之后才发现的。对于以上两个案例,出现了两种不一样的处理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予以支持。因为变更未成年人姓名,需要征得父母双方的同意。以上两则案例中女方都是在离婚后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该行为不值得提倡;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类型的案件不可用“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第一个案例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第二个案例要考虑到孩子使用该名字长达8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状态。而且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社会认知,可以适当询问孩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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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一般更倾向于用第二种观点解决问题,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对未成年人人格权影响重大,而未成年人姓名权变更的纠纷在实践生活中非常多,处理这种类型的案件应当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样才能妥善保护未成年人的姓名权。

在第二个案例中,女方擅自变更孩子姓名的行为要给予否定的评价。但是当一个名字使用时间足够长,就会在生活、学习以及社会交往上形成一种持续且稳定的状态,法院可以适当考虑名字使用的时间长短,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带来的影响做出预判。

除此之外,若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具有一定的判断和认知能力,那么孩子的意愿就是非常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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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问题大多是因父母的意气之争而引发的,夫妻一方出于某种原因而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殊不知损害的却是孩子的姓名权,从而导致未成年人在姓名变更上无法争取权益。所以,父母一方在有意更改孩子姓名时,应当谨慎行事,尽量避免给子女的成长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