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十九条,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

典型案例
2016 年 12 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张羽、张源共同商定, 利用注册的公司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

谭张羽、张源雇佣被告人秦秋发等负责发送诈骗信息。张源主要负责购买“阿里旺旺”账号、软件、租赁电脑服务器等 ;秦秋发主要负责招揽、联系有发送诈骗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费用及带领其他人发送诈骗信息。三被告在明知不存在刷单事实, 系上家用于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发布诈骗信息,每一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 QQ 号,谭张羽、张源从上家处获取 30 至 70 元报酬。
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在添加谭张羽、张源等人组织发送的诈骗信息中的 QQ 号后,分别被骗 31000 元和 30049 元。
法院裁决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被告人谭张羽、张源、秦秋发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虽然本案中尚无证据证实已有诈骗行为人归案并受到刑事追究,但已有多位受害者出现,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谭张羽、张源、秦秋发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谭张羽、张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秦秋发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张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被告人谭张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 万元;被告人秦秋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
律师解读

在看过上述案例以及法院的裁决后,王娜律师表示,上述案列的要旨为:行为人结伙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且非法获利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系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对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规定了三种情形,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品毒**、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上述案例属于违反第(3)项之规定。

那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关于“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如何界定呢?
王娜律师称,本案情形与第(2)项“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品毒**、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不同在于,第(2)项行为是明显的发布违法信息。此案中行为人发布的信息,往往是看不出来具有违法性,但行为人发布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吸引不特定人的关注,借以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送相关信息只是其从事犯罪的幌子。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人发布低价机票、旅游产品、保健品等商品信息,吸引他人购买,进而实施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网络诈骗犯罪跨地域、受害者众多、取证难等问题,将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行为单独作为犯罪加以明确规定,便于司法机关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王娜律师风险提示:收到“刷单获取佣金”等类似的消息不要理睬,切勿因贪小便宜而上当受骗。更不要为了找个兼职,发布上述消息,否则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也不是闹着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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