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网络主播收到10万块打赏,到手的收入能有多少?一些小有名气的主播的打赏往往很高,一个月光打赏就高达10万人民币了,但是真正到主播手里的钱真没有你想象中的多的,首先是需要经过平台的扣点,还要经过公会扣掉分成之后才拿到钱的。一般主播跟公会都是打赏收入对半分成,也就是说收到10万块可以有5万属于自己的,除此之外打赏收入还要交税的,今天让我们通过案例一起看看打赏收入应如何纳税。
主播打赏*税偷**案例:

行为描述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直播打赏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755.57万元,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1914.19万元,少缴其他税费218.96万元。 处罚情况: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8亿元。
案例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主要适用于亲属之间的馈赠、朋友之间的打赏,这种不以提供任何劳务为前提的打赏,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直播中的打赏,虽然打赏金额是随机的,但前提是主播提供秀场、游戏劳务等直播服务。因此,网络主播打赏作为一种新型收入也需要缴纳税款,具体如何缴纳则要分情况来看:1.主播是公司雇员:那么按照工资薪金申报税款。2.主播为个人:如果主播并没有公司,仅以个人身份参与直播活动获得打赏则按照劳务报酬的方式申报。3.主播是工作室:主播个人以工作室名义与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打赏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直播带货税收筹划失败案例: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有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朱某)、林某)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税逃**款。 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统筹协调浙江、广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对这两名主播及相关企业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
其中:1.朱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①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②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③上海豆梓麻营销策划中心;④上海皇桑营销策划中心;⑤宜春市宜阳新区豆梓麻营销服务中心;⑥宜春市宜阳新区黄桑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 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
2.林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①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②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③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④宜春市宜阳新区蓝珊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
依据税法规定,主播适用税率具体取决于纳税人身份,分为三种:1.个人名义带货,纳税人是自然人:增值税方面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个人所得税方面,税率取决于所得类型。 2.主播以工作室名义带货,纳税人是工作室,工作室通常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属于非法人组织: 增值税方面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身份,6%税率);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经营所得”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3.主播以公司名义带货,纳税人是公司,是法人企业:增值税同工作室类型,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按照25%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本案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
小贴士: 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都应当与其他纳税人一样依法纳税,但现行网络主播行业在税务登记、征税依据、适用税目、税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等方面都存在相对模糊或有争议的地方,呈现“可税性强、实征性弱”的特点,纳税意识欠缺的主播们更是借助网络收付的便利,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不及时,利用税收政策的模糊地带,在经纪人等协助下主动策划、群体性地大肆逃避缴纳税款,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经济的发展,从税收方面出台有利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极大地破坏了税收公平,损害了广大公众的利益。
来源:税务笔记、财税大学堂工作室、创汇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