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股份期权分配方式 (创业公司股权和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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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创业公司小伙伴计划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向笔者咨询有关事宜。笔者本想找几本书籍推荐给他,结果发现市面上介绍股权激励的书籍虽汗牛充栋,但很多是罗列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草草写就,明显不适于创业阶段的非上市公司来学习,很多概念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也容易导致误导。因此,笔者通过本号向创业者朋友们介绍最适合创业公司,尤其是科技创新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股权期权激励。

股权期权激励是指,公司授予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员工一定数量的期权,当经过等待期或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公司的经营成果/估值达到预设的行权条件时,由激励对象向公司行权,进行购买或由公司赠送,从而获得公司股权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股权期权激励作为一种不需要向被激励对象支付现金,同时在采取一定架构下不稀释控制权的激励方式,适合创业中的科技企业对员工进行激励,实务中也是初创期科技公司最常用的股权激励方式。

然而,相对于虚拟股等相对简单的激励方式,该种股权激励的结构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尝试用非法律专业人士能够通晓的表达方式,以虚构案例的形式,向创业者朋友介绍股权期权激励中的授权数量、行权价格与等待期约定。

1. 授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假设科技创业公司A于2021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管理层计划以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即10万元作为股权激励的期权池,并将其中每0.01元注册资本视为一份期权,共计1000万份期权:实务中通常用每0.01元注册资本作为一份期权,而不是以每1元注册资本作为期权,主要原因就是“被授予100万份期权”和“被授予1万份期权”对于被激励对象虽然实质相同,但心理上感受是不同的。

A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期权激励计划,针对不同的激励对象授予不同的期权数量,A公司属于科技领域创业公司,便将研发人员作为股权激励的重点,现研发人员有5名,计划每位研发人员授予公司1%的股权,即每位研发人员获得期权池十分之一的份额,即100万份期权。

研发人员B于2021年9月1日入职,A公司在B入职时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授予协议》,将100万份期权授予B。授予期权通常是免费的,即公司将该100万份期权授予B并不收取费用。B享有该100万份期权意味着等待期结束后或取得相应业绩时,B有权以较低价格购买甚至免费的方式获得100万份期权对应的公司1%的股权。

行权是可以要求员工支付对价的,即在《股权期权授予协议》中对行权价格进行规定。在等待期结束或取得相应业绩,B希望行权以实际获得公司股权时,A公司可以要求B支付一定对价才能获取实际的股权。如上所述,B获得100万份期权,A可以在《股权期权授予协议》中与B约定,在等待期结束后,B须以每份期权0.1元的价格行权,即向公司支付10万元才能获得公司股权。当然,实务中也有很多创业公司并不要求激励对象支付对价,而是在期权成熟后直接将股权赠与激励对象。

2. 等待期约定

接上例,A公司授予B员工100万份期权后,并不意味着B在2021年9月1日即获得了A公司的1%的股权,而是需要经过等待期后,或者B取得相应的经营业绩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行权资格。本文以实务中最常见的等待期约定进行说明:A公司可以与B在《股权期权授予协议》中约定,“B被授予的激励股权期权按年成熟,每年成熟25%,已经成熟的部分可以进行行权,未成熟的部分不得行权”。该条规定意味着B虽然取得100万份期权,但并非在B取得当日就可以按照0.1元的价格取得1%的股权,而是每经过一年只能就享有期权的25%进行行权。

上例中,B于2021年9月1日入职,根据等待期的约定,B所取得的100万份期权在2022年8月31日成熟25%即25万份,B可以于2022年9月1日向A公司提出行权要求,以《股权期权授予协议》中约定的0.1元的价格计2.5万元取得A公司注册资本0.25%即2500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B向A公司发出行权通知并支付2.5万元后,A公司有义务将B登记为享有公司0.25%股权的股东,或登记为通过持股平台享有公司0.25%权益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此处提醒一点,B在2022年9月1日向A公司主张购买0.25%的股权,属于B的权利而非B的义务,即期权本质上是授予B的选择权,而不是B对A公司负有的义务。上例中,B有权在经过等待期后就已经成熟的25万份期权中,选择行权的份额:他可以将25万份期权全部行权,也可以仅就10万份行权,或者选择不行权。B是否选择行权,取决于A公司的股权是否达到一定估值:如果A公司此时估值超过了1000万元,即B取得的0.25%股权的价值超过了B此时支付的2.5万元,B就会倾向于选择行权,如果A公司经营不善估值不到1000万元,那么B就会倾向于不行权。

总之,科技创业公司在设置股权期权激励方式时, 关于授权数量与价格,总的期权池的比例以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为参考,授权数量以注册资本0.01元作为1份期权为参考,根据注册资本大小调节。关于行权价格,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激励对象的经济情况确定价格或者直接赠与,笔者建议设定一定价格让激励对象更加珍视所获得的股权。关于等待期的约定,实务中常见的是年均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成熟,也可以设定按业绩成熟,即将激励对象期权成熟与其负责业务的业绩相挂钩

【作者介绍】

耿琛律师,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邀研究员。作为律师代理奇虎360为代表的多家科技创新公司、股权投资公司的多件专利诉讼、投融资纠纷等案件,并担任联想集团移动业务部门等科技公司法律顾问。从事律师前,曾任职大型央企中国通号集团研究设计院担任法律顾问。加入中国通号前,曾在证券公司参与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收购、新三板挂牌等业务。

作为国内少数同时具备投融资纠纷代理、专利诉讼代理、大型科技企业内部法律顾问 三项实务经验的律师之一 耿琛律师专门从事科技创新公司的法律顾问与争议解决业务 (1) 股权与融资方面 :股权架构搭建与公司章程完善、股权激励措施落地、对赌为主的重大融资风险防范、股东权益保护与相关争议解决。 (2) 研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许可、软件开发许可等各类技术类合同的审核;专利、技术秘密、软著等各类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落地搭建与诉讼维权。 (3)科企其他常见法律事务 :数据安全与隐私合规、科研生产设备采购合同审查、ToB销售合同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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