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取备案新规中对当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影响较大的条款进行提炼及适当扩展,便于从业人员掌握。
(一)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禁止无条件刚性回购,特别是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的明股实债安排。
2、在投资端设置合理的业绩对赌或上市等非业绩条件的对赌是被允许的。但从当下司法判例中,回购主体的设计需要更加严格。
(二)管理人职责
1、多管理人被禁,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2、说明合理性的双GP结构可以。
3、GP与管理人分离,GP与管理人应当有关联关系。
(三)穿透核查投资者
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被禁。
2016年10月21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问题解答:属于“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
一是投资运作方面,多个资产管理计划系为融资人提供债券或股权的一级市场直接融资,不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买卖行为;
二是交易目的方面,多个资产管理计划系为满足同一个项目的一揽子融资计划而专门设立,标的资产事先固定,不具备动态化的组合管理特征;
三是标的性质方面,融资项目不得公开募集资金,投资者人数依法不得超过200人。典型的情况如分期成立多个产品,投向单个未上市公司股权、单个信托计划或私募资管产品等。
(四)投资者资金来源
1、合格投资者证明:
个人:年收入证明(如银行流水,社保缴存记录);金融资产证明;税单证明;房地产等大额财产证明等;
机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中所显示的净资产余额和货币资金余额等。
2、核实投资者自己购买基金,不存在代持方面:
(1)可要求投资者签署投资者承诺函,承诺不存在代持;
(2)双录在募集环节中投资者有自行购买的意思表示;
(3)签署基金合同的姓名/名称,与向基金打款的账户姓名/名称应一致。
(五)募集推介材料
管理人应在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介绍,并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1、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本情况;
2、托管安排(如有);
3、基金费率;
4、存续期;
5、分级安排(如有);
6、主要投资领域;
7、投资策略;
8、投资方式;
9、收益分配方案;
10、业绩报酬安排。
还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
1、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
2、估值测算;
3、基金投资款用途;
4、拟退出方式。
借鉴:如“不一致”,投资者对此是否知情并理解。可以:
1、修改募集推介材料,重新更新给投资者;
2、在风险提示函中可作为特别风险提示;
3、在基金合同签署过程中明确告知变化及缘由[最好有双录];
4、在基金合同中通过加粗、标红等方式特别提示并予以解释。
(六)风险揭示书
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
1、资金流动性;
2、基金架构;
3、投资架构;
4、底层标的;
5、纠纷解决机制。
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披露:
1、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
2、关联交易;
3、单一投资标的;
4、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
5、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
6、私募投资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
(七)募集完毕要求
先工商,后备案,再投资。
“募集完毕”,是指:
1、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2、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3、进行工商确权登记;
4、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
(1)承诺已完成募集;
(2)承诺已知晓以私募投资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
(八)封闭运作
1、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缴和中途退出;
2、彻底堵死“先备壳,后变更”的操作路径。
基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扩募不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公司型或合伙型;
2、托管;
3、投资期内;
4、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投资者同意,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九)备案前临时投资
禁止备案通过前投资运作,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现金管理工具:
1、银行活期存款;
2、国债;
3、中央银行票据;
4、货币市场基金。
(十)禁止刚性兑付
1、任何人(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
2、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实际收益相匹配,管理人不得按照类似存款计息的方法计提并支付投资者收益。
3、管理人或募集机构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概念,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不得将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十一)禁止投资单元
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十二)组合投资
1、鼓励组合投资。
2、建议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于单一项目所占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的概念,税收优惠政策对“组合投资”也有明确要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一般为不超过20%。
(十三)约定存续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7年及以上。
(十四)关联交易
1、定义: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2、基本原则: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管理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以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
3、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4、备案材料: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如有)、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十五)公司型与合伙型基金前置工商登记和投资者确权
工商前置,先工商后协会。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设立或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十六)明示基金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的命名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规定。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示:
1、投资范围;
2、投资方式;
3、投资比例;
4、投资策略;
5、投资限制;
6、费率安排;
7、核心投资人员或团队;
8、估值定价依据。
(十七)维持运作机制
1、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约定:
(1)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的应急处置预案:
·基金财产安全保障
·维持基金运营
·清算
·纠纷解决机制
2、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托管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职责终身制,不因注销而免除。
(十八)材料信息真实完整
1、备案和持续信息更新的材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传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和实缴出资证明等签章齐全的相关书面材料。
3、基金备案时,可以约谈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
(十九)信息披露
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明确管理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1、持续披露:
(1)基金募集信息;
(2)投资架构;
(3)特殊目的载体(如有)的具体信息;
(4)杠杆水平;
(5)收益分配;
(6)托管安排(如有);
(7)资金账户信息;
(8)主要投资风险;
(9)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等。
2、披露频度;年/季度
3、披露方式;
4、披露责任;
5、信息披露渠道。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上述披露的进行备份。
(二十)基金年度报告及审计要求
1、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审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重大事项报送
私募投资基金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相关事项,并向投资者披露:
1、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的;
2、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
3、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
4、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的;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二十二)信息公示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送:
1、私募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2、清算信息;
3、季度、年度更新;
4、信息披露报送。
·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暂停新备案申请。
·管理人未按时履行累计达2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
·异常机构公示,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对于存续规模低于500万元,或实缴比例低于认缴规模20%,或个别投资者未履行首轮实缴义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在上述情形消除前,协会将在公示信息中持续提示。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基金清算
1、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
2、不予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投资者,及时解除或终止基金合同,并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清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逾期基金: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仍未完成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暂停办理新备案申请。
(二十四)紧急情况暂停备案
协会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过程中,若发现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消除前可以暂停备案:
1、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
6、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本须知要求,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十五)股权投资范围
1、未上市企业股权;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定增、大宗、协议转让);
3、可转债(不得明股实债);
4、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
5、股权类基金份额。
(二十六)股权确权
1、基金入股或受让被投企业股权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
2、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向托管人报告。
(二十七)防范不同基金间的利益冲突
在已设立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汇编整理文章来源:
[1]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 http://www.amac.org.cn/businessservices_2025/privatefundbusiness/gzdt/202001/t20200103_5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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