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四要件 (民事侵权的要件)

受邀嘉宾: 甘肃九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 磊

主 持 人: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

网络社交软件的方便快捷,让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由于网络发言具有隐名特征,导致一些人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观点时任性随意,甚至有时出现谩骂、诋毁他人的行为。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朋友圈谩骂、诋毁他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朋友圈谩骂、诋毁他人是否构成侵权?朋友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

孙某之父与王某之父因子女婚恋问题发生厮打,后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了涉及王某带有人身攻击及*辱侮**性词语的相关图文,与王某相识的朋友看到孙某的朋友圈后,便联系王某询问,给王某的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王某认为孙某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孙某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给王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孙某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影响范围及后果,判赔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责令孙某公开赔礼道歉。

律师说法

主持人:微信朋友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阮 磊:微信朋友圈的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和行为人站街骂人具有同等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微信朋友圈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与普通名誉权侵权的责任认定并无二致,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存在主观上的侵权过错,是指微信用户明知发布的信息中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却故意发布该信息,从发布的内容可以推定出行为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其次客观上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辱侮**、*谤诽**、宣扬他人隐私的三种典型方式。第三造成名誉损害的侵权后果,包括名誉损害、精神损害以及间接的财产损害。第四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主持人:名誉权被侵犯将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阮 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说,类似于“在朋友圈辱骂他人”名誉侵权案中,被告方一般会以删除朋友圈、以微信朋友圈形式发布经法院审核通过的赔礼道歉信息等方式,由此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效果,并且如果辱骂情节严重,致他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需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甘肃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