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办企业原则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企业性质可以是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满怀期望合伙开办,万一散伙好说好散,企业经营期间投资人(股东)撤资或散伙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只要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做好约定,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一般不会产生纠纷,企业解散友情还在。本期案例因当事人撤资合伙企业,对撤资款项的性质认定出现分歧而诉之法院。

案例回放
当事人关系

时间轴:

案件事实
原告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清原告欠款15万元及利息8.775万元(利息从2017年1月11日至2020年4月11日止)。事实与理由:2009年原告丈夫章某与被告一起共同经营柴油代销生意,章某共投资57万元,后了解到只有章某投资了57万元,被告根本没有投资,就决定退伙。协商被告将57万元全部退还,,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共计尚欠原告15万元,被告就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载明月息为一分五,出具借条后被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我偿还5万元,(包含了2.7万元利息和2.3万元的本金),此后被告再未偿还任何款项。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原告诉求不当,与本案的基础法律事实相违背,如依原告的法律关系及诉求来看,原告没有出借款项的事实及证据,原、被告双方无借款合意,原告错列了原告的主体身份,本案正确的定性为合伙投资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邱某及其丈夫章某与被告李某系多年朋友关系,2009年原告丈夫与被告李某合伙开办加油站,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7万元的投资款。2010年5月8日原告丈夫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解除红桥加油站联合经营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根据合伙人李某、章某联合经营所达成的有关条款和有关规定,经多方多次协商,现达成如下解除合伙经营协议:一、经双方协商,李某同意章某退出联合经营股份,由李某自愿承担独立经营或另寻合伙人。二、退出股份时间从2020年5月1日开始计算。5月1日后所发生的一切经营效益和债权债务由李某自行承担,从此与章某无关。三、5月1日以前双方合伙期间的经营利润章某自愿放弃,人民币五十七万元由李某按以下约定时间还给章某。四、退还方式:5月20日前退还十七万元,剩余四十万元在本年度12月底全部退清。五、经双方达成一致签字认可后,原双方签定的联合经营协议自行作废。双方签字并公证。2016年12月31日原、被告经过对账确认后,被告李某向原告邱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邱某人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月息壹分伍点李某(息已结)”。庭审中原告自认出具欠条后被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原告偿还5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2010年原告丈夫退出合伙经营项目时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对退还的资金金额及退还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后被告未能按该协议书的内容完全履行,2016年12月31日原、被告经过对账确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的出具是原、被告双方对2010年协议书内容的变更,该借条表明原、被告双方合意将未退还的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故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裁判结果: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某借款本金12.7万元及利息。
笔者说法
本案厘清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做出正确裁判的先决条件。如果界定原告与被告间是投资关系,则基于投资关系退还出资需要遵守《合伙人投资协议》,并不当然的需要退回出资本金现金。
《合伙企业法》 第51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 合伙企业法》 第52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因此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如果被界定为合伙企业投资关系,那么李某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如果合伙企业亏损,也可能不能完整退还出资款。而且李某还要为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
本案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则被告李某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定义务。对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专门规定。
《规定》第24条 (民间)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到底是出资关系还是借款关系,通过企业设立时的出资转帐注明,结合《出资协议》可以清晰明确。但现在工商注册认缴制出台后,出资人和企业之间的帐务往来,经常产生“投资”还是“借款”的纠纷。究其原因,企业经营出色、利润丰厚时,出资者往往主张是“投资”,以期获得丰厚的出资回报;而企业经营惨淡、亏损状态时,出资者往往主张是“借款”,以期能将款项完整撤出减少损失。避免“投资”还是“借款”纠纷,要求财务处理账务时要规范,并经当事人的认可。一旦出现纠纷不能协商解决,要及时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