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李某在M书店经营的网络店铺付款22172元购买书籍,因该电商平台关联的银行账户额度所限,经与店铺客服沟通后,李某通过平台付款10172元,向店铺客服赵某微信转账12000元。付款后李某告知赵某书单有变化,待确定后再发货,赵某表示同意。随后双方对购买商品品种和数量做了变更,交易价格变更为1223元。M书店将通过平台支付的10172元退还给李某,但通过微信支付给赵某的款项扣除交易价款后尚有10777元未退回。多次要求退款无果,李某将M书店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购书款。
争议焦点: 通过微信付给客服赵某的购书款能否向M书主张退还。
争议浅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规定: 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网络购物的交易习惯,消费者完全有理由基于网购沟通习惯的信任基础,认为店铺客服是代表M书店代收购书款。因此不能仅仅因为消费者未完全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支付,就轻易否认消费者与商家交易行为的效力。
法院经过审理也认为:案涉交易发生时,赵某系M书店的员工,并作为M书店所经营网络店铺的客服与李某就购书事宜进行了磋商,该行为属于网店客服人员职权范围内的事项。M书店并未就交易磋商的方式和渠道进行特殊提示或告知,故无论该行为是通过电商平台还是微信,只是磋商渠道和方式的不同。李某有理由相信赵某的行为是代表M书店与其进行交易磋商,赵某的行为对M书店应发生效力。李某与M书店之间就购买书籍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李某提出变更购买图书的名称及数量,并要求退还剩余款项,赵某表示同意,应视为李某与M书店就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M书店应当退还剩余款项10777元,故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