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相关会议精神,不断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盐湖公安对群众深恶痛绝的“小广告”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全面提升辖区环境面貌,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案件一
7月21日早10时许,北城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幸福庄发现墙面、天然气表箱上有人张贴家电维修小广告,民警与广告电话联系并将其传唤到所,姚某称为了给家电维修打广告,今年五月份在乔家庄、幸福庄公寓墙面上张贴“家电维修”等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姚某行政拘留五日。

案件二
7月23日下午15时许,南城派出所民警日常巡逻工作中,在德新北路一巷的巷道中发现有出租房屋类小广告,民警立即拨打了联系电话并前往小广告中的地址,见到当事人后,民警当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立即把张贴的小广告清理。

案件三
7月24日下午16时许,南城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工作中,在方益小区发现有1人在小区门口上张贴小广告,民警立即将此人带回所内调查。经过批评教育,此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文明城市创建带来的影响,并立即把张贴的小广告清理。

盐湖公安提醒您:
乱涂乱贴的小广告增加了城市污染,极大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境,对市容市貌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另外,城市“牛皮癣”包含太多虚假信息,有不少人轻信此类诈骗小广告而被骗走了钱财,大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随意喷涂张贴“小广告”的相关违法线索,公安机关将依法坚决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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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开展打击违法“小广告”专项行动的通告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