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H&M*制抵***疆新**棉花事件发酵,其背后的BCI浮出水面,连耐克、阿迪达斯等众多国际著名品牌,在BCI的掩护下,象潜伏的特洛伊木马病毒忽然复活,疯狂的攻击诋毁我*疆新**棉花及*权人**事业,严重伤害国人感情。令吾人是可忍孰不可忍。
那么,BCI在众多产品上发放标志的行为(见下图),有无法律依据呢?是否合法呢?

BCI标志(来源网络)
BCI,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Better Cotton Initiative)之简称,为2009年注册,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是一家非盈利的国际性会员组织机构,在我国内设立有代表处(如下图)。

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上海代表处

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上海代表处工商登记信息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从上图的工商登记信息来看,BCI显然为其在国内的代表处,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根据前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不得在国内从事认证活动。
而BCI在众多产品上发放标志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法律规定的“认证活动”呢?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对“认证”进行了定义:即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定义”认可“为:即认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从BCI微信公众号消息的表述来看,“据BCI微信公众号消息,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是一家非营利的国际性会员组织机构,致力于改进棉花种植方式,推广棉花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得良好棉花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主流的可持续发展的大宗商品。截至2020年5月初,BCI的全球会员数达到1953家,并仍在持续增加。”,显然通过BCI具有证明产品(棉花制品产品)符合良好棉花标准的功能。若根据网传的BCI排除*疆新**棉花、*疆新**劳工的标准,也能说明其对相关产品采取了符合其排除特定区域特定要求的强制性要求。
因此,BCI在众多产品上发放标志的行为,实质为《认证认可条例》所规定的“认证”活动,依据上述行政法律也为禁止。也不是“认可”活动。
从形式上来看,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 认证结论为产品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并 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而前面BCI标志图,即为BCI的认证标志。
因此,无论BCI或BCI在国内的代表处,均无权在国内对产品进行认证活动。
退一步讲,即使其有认证活动的资格,但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BCI限限歧视*疆新**棉花及员工企业的产品,也是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根据前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又鉴于BCI(或其国内代表处)进行认证的违法性,显而易见的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题目中的没收违法所得及撤销批准文件,也是应有之义。
至于BCI所说的会员,其会员若在国内,以所谓的使用会员标志,本质上也是一种变相逃避《认证认可条例》所规定的“认证”活动。
(注:本文的观点,请相关从事认证认可人员予以探讨,也请网友提供相在产品确有BCI标志的实物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