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车交通管理分类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经充分地调研、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我支队起草了《电动车交通管理分类指南》,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8月17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hsgajjzdfzk@163.com。
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7月30日

电动车交通管理分类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车交通管理分类的术语和定义、电动车分类、驾驶资格及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衡水市范围内电动车分类及交通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996 电动轮椅车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车 electric vehicle
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通过控制器、电机等部件,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运动,以控制电流大小改变速度的车辆。
3.2
低速电动车 low speed electric vehicle
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3.3
道路 road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4
车辆 vehicle
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5
道路车辆 road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在道路上载运人员、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法律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6
非机动车 non-motorized vehicle
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7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3.8
电动轮椅车 electrically powered wheelchairs
可由乘坐者或护理者操作的,有一个或多个电机驱动的,能电动控制速度的,可使用手动或动力转向的,仅乘载1人且使用者质量不超过100kg的残障者或老年人使用,带有座椅支撑的轮式个人移动装置。包括手动转向的电动轮椅车(如电动代步车);动力转向的电动轮椅车。
注1:残障者是指残疾人或下肢有运动功能障碍的人。
注2:定义包括电动代步车。
3.9
电动道路型轮椅车 electrically powered wheelchairs for road use
适合在普通道路上较远距离行驶的仅乘坐1人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辆。
3.10
电动代步车 scooter
由电机驱动,转向机构使用不带辅助动力的机械连杆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辆。
3.11
机动车power-driven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指标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
3.12
车辆类型vehicle type
根据机动车的规格和结构确定的机动车类型。
3.13
电动汽车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
由电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乘载的车辆,还包括由电力驱动、非轨道承载的三轮车辆: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的(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3.14
电动摩托车 electric motorcycle
由电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的(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d)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3.15
非道路车辆 Off-Road Vehicle
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如: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全地形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
3.16
拼装车 illegally-assembled vehicle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私走**、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3.17
非法改装车 illegally-retrofitted vehicle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4 电动车分类
4.1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GB 17761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4.2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GB/T 12996的电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
4.3 对已注册登记为机动车的电动车,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行驶证》的记载确定。
4.4 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应型号机动车的登记信息,根据实车确定车辆类型;必要时,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确定其规格分类和结构分类。
4.5 对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电动车,根据其车辆结构特征,按照车辆长度、乘坐人数、总质量、内燃机排量、驱动电机功率、最大设计车速等参数确定相应的分类。按规格分类,见表1。按属性分类,见表2。
表1 电动车规格分类
分 类
说 明c
电动车
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设计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等于55kg,尺寸限值:
a) 整车高度≤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450mm;前、后轮中心距≤1250mm;鞍座高度≤635mm;
b) 鞍座长度≤350mm;
c)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175mm。
电动轮椅车
电动道路型轮椅车
设计最高时速小于等于15km/h,总长小于等于1600mm,总宽小于等于750mm
电动代步车
机动车
电动摩托车
轻便
两轮轻便摩托车
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三轮轻便摩托车
普通
两轮普通摩托车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
三轮普通摩托车
电动汽车
载货汽车
三轮(三轮汽车)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低速(低速货车)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微型
车长小于或等于 3500mm 且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18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轻型
车长小于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中型
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 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重型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载客汽车
微型
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mm,驱动电机总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15kW的载客汽车
小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中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大型
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表2 电动车属性分类
技术条件
车辆类型
机非属性
电动车
二轮
符合GB 17761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
非机动车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且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GB 17761的规定,其它部分技术参数不符合该国标要求的
超标电动自行车
非机动车
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轮轻便摩托车
机动车
二轮普通摩托车
三项指标中部分或全部不符合GB 17761的规定,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违规二轮轻便摩托车
机动车
违规二轮普通摩托车
三轮及三轮以上
符合GB/T 12996的规定
电动道路型轮椅车
非机动车
电动代步车
不符合GB/T 12996的规定,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低速电动车
机动车
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三轮轻便摩托车
机动车
三轮普通摩托车
电动汽车
其他
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如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等
非道路车辆
一般为
机动车
5 驾驶资格
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准驾车型及驾驶资格见表3。
表3 准驾车型及驾驶资格
车辆类型
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类型
电动摩托车
两轮和三轮轻便摩托车
F、E、D
两轮普通摩托车
E、D
三轮普通摩托车
D
电动汽车
大型客车
A1
牵引车
A2
中型客车
B1、A2、A1
大型货车
B2、A2、A1
小型汽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
C1、B2、B1、A3、A2、A1
小型自动挡汽车(包括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C2、C1、B2、B1、A3、A2、A1
低速载货汽车
C3、C1、B2、B1、A3、A2、A1
三轮汽车
C4、C3、C1、B2、B1、A3、A2、A1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C5
6 其他
6.1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驾驶人宜佩戴安全头盔。
6.2 驾驶摩托车类的低速电动车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汽车类的低速电动车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6.3 非道路车辆类的电动车(如场地观光游览车、全地形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不得上道路行驶。
6.4 非道路车辆类的电动车(如场地观光游览车、全地形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
6.5 拼装、非法改装车的电动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得上道路行驶;
b) 确定为拼装车的,应当依法收缴车辆;
c) 确定为非法改装的,应当依法责令相关行为人将机动车恢复原状。
6.6 交通参与者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驾驶能力、驾驶资格等分清属于机动车、非机动车,选择购买合适的电动车。
6.7 选择非机动车类的电动车,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认证(CCC)标识的车辆。
6.8 选择机动车类的电动车,应选择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
来源:衡水市公安交警支队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