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写这篇文章是因为上一篇文章有位朋友评论对于诚意金该不该交有些疑虑,这一期我就来详细为大家分析一下买房过程中碰到的那些所谓的“金”以及如何区分,如何保障自身利益做
买房过程中,都会遇到一些定金当作担保,但是定金、订金、认筹金、诚意金等,众多的说辞往往让购房者无法分辨清楚,也就可能会陷入由“金”产生的纠纷。那么,现在就一起看看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如果发生了纠纷该如何处理?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很多人都会被合同中的所谓“金”搞混了。目前买房涉及的五金为:诚意金、认筹金、订金、定金、认购金。除了“定金、不能退还,认购金”条件退还外,其余三者都是可以无条件退款的。
一、如何区分诚意金、认筹金、订金、定金、认购金?

诚意金
何为诚意金?诚意金也被称作为意向金是开发商或中介机构的一种营销手段,多数用于房产中介,开发商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会对购房者承诺享受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购买积极性,但大多数开发商在没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时候先收取“诚意金”也是其回笼资金的手段之一。中介公司收取诚的意金一般是指当购房者意向于某一套房产,或者一个房子有很多的客户看中时,中介公司也不能说卖给你或者是他,只能通过收意向金的先后来安排先和业主谈。在缴纳诚意金前,应当先了解诚意金的内容及附属条款是否详细清楚,收据公章是否清晰,对任何楼盘提前收取诚意金购房者们都应当警惕。以防该楼盘因一直无法取得预售证或者烂尾,房企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钱财无法挽回的局面。诚意金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认筹金

所谓“认筹金”就是指开发商在取得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带有融资性的预售,《商品房销售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不得发布其销售广告,也不能有任何的销售行为。从法律上讲认筹金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认筹”另一个意思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享有诸多优惠,此外也有少数的开发商通过收取“诚意金”来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认筹金”必须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订金

订金其实就是购房者与卖房者在初步达成商谈后,准备进行下一步协商而签订的临时协议,一般是约定一个期限,购房者必须在此期限内与卖房者签订正式合同,购房者在支付了订金后对该房屋有效期间内享有优先购买权利,从法律上来讲,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即使是下订金的一方违约,另一方也应予以退还,反之如果收受方违约也只能如数赔偿。订金也不具备法律相应的。
定金

定金的本意大概与订金一致,但是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定金不是订金。在房产交易中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在房产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充当购房款或者收回,如若买家不履行合同,定金不予退还,相反卖家不履行合同的,买家可向卖家追究违约责任,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违约数额,可按双倍返还定金。关于定金国家有明确规定:房屋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20%。
认购金

认购金一般是指在房地产交易中一种习惯做法,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认购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在约定的时间内,卖方不得将该房屋售予他人,如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给买方
二、如何处理定金、认购金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综上所述,如果发生定金纠纷,就需要看实际情况处理。如果是购房者违约,定金就不予不退还,如果是售房者违约,则需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其它损失,还可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其它责任的可能。
最后再一次提醒购房者们在签订:诚意金、认筹金、订金、定金、认购金时,一定要详细阅读并知晓其中含义,防止因疏忽从而掉进开发商的陷阱里,尤其是订金与定金,其实就是一字之差却有着天壤之别!!! 喜欢的朋友欢迎点赞和收藏,如有疑问可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