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个人公民信息获利300万怎么判 (只购买公民信息构成犯罪吗)

为抢占市场份额,推销雀巢奶粉,奶粉公司领导授意员工从兰州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多的一人获取个人信息40507 条,与此同时,院方也有医生借工作之便,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取好处费。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终审裁定,涉案被告人因构成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罪,各领其刑。

2011 年至 2013 年 9 月,被告人郑某、杨某分别担 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市务经理、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甘肃区域经理期间,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推销雀巢 奶粉,授意该公司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员工被告人杨某某、李 某某、杜某某、孙某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兰 州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郑某自 2012 年 2 月开始,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40507 条。被告人杨某自 2011 年开始,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 人信息 45659 条。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 人信息 20085 条,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 人信息 14163 条,被告人杜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 人信息 10448 条,被告人孙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 信息 963 条。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兰州某医院妇产科护师的便利,将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 2074 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收取好处费 13610 元。被告 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兰州某医院妇产科护师的便利,将其在 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 996 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李某某,收 取好处费 4250 元。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其担任兰州某医院妇产科护师的便利将其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 724 条非法提供给 被告人杜某某,收取好处费 6995 元。

2013 年 9 月 12 日,被告人杨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4 年 1 月 3 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经电话通知, 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2014 年 1 月 6 日 11 时许,西安市公 安局高新分局唐延路派出所将网上逃犯郑某抓获。 2014 年 4 月 15 日、16 日,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孙某、杨某甲 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杨某、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 、 孙某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 丁某某、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 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 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杨某、杨某 某、李某某、杜某某、孙某、王某某、丁某某、杨某甲经公安机 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 可从轻处罚。一审以犯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 4000 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 刑二年,罚金 4000 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 3000 元;剩余被告人同样因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缓刑或拘役不等刑罚。

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认为,原审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 息,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及上诉人 王某某、丁某某、杨某甲作为 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 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的 犯罪事实,不仅有案件来源及视频资料,且有证人证言,书证账 户明细、合同等证实,各上诉人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上述 证据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 。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州晚报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