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问题 (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规定)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原则

判断案件是否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应首先查清该案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已经形成一系列案例,因此了解并熟悉涉其司法认定标准尤为重要。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对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仲裁、司法协助等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有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规定了国际商事案件的特别仲裁程序。

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纠纷解决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优先适用,否则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例如,在申请人连尚公司与被申请人亿起联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推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委托在Google、Facebook、Twitter三大平台提供推广服务,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用。之后,双方发生纠纷,被申请人根据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简称北仲)提出仲裁申请,北仲适用《仲裁规则》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申请人不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三大平台运营业务尚未获得进入内地,即三大平台的广告受众主要为境外用户,且三大平台运营服务器亦位于我国境外,因此应当认定本案中产生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即被申请人提供的推广服务)发生在我国境外,该案明显具有涉外因素,应当认定为涉外民商事案件。北仲《仲裁规则》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仲裁庭对申请人申请确认该案具有涉外因素未予回应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违反了仲裁规则的相应规定。 1

司法实践中,涉外因素主要从当事人(主体)、标的物(客体)和法律事实(内容)三个要素来判断,要求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要素与外国存在有联系。本文以实务案例厘清案件主体、客体、内容的涉外民事关系,分析其内涵与外延在实践中的发展,总结与各要素有关的办案经验,以期为办理相关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帮助。

一、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

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只适用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的也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涉外性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的情形。前者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进行划分,后者是根据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进行划分。另外,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追加外国当事人的案件,也具有涉外因素。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三来一补”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可以追加外国人、外国企业为共同被告。

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护照、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商业登记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告起诉外国当事人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处于有效期内的被告商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合同书等证明该被告存在的材料。否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没有“明确的被告”,驳回原告起诉。

例如,在佟某与方某投资合同纠纷案件中,笔者提交了经过公证的方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材料,该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在加拿大公司Arden Holdings Inn与福建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笔者亦在立案时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原告加拿大公司经过公证认证的商业登记证等身份证明材料。3在李某1与李某2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仅提交伯利兹国护照翻译件,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不符合法定要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4

外国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还应当能够证明其在案件诉讼期间仍处于存续状态,否则法院仍然无法确认其主体资格。在美国高士通公司与湖南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诉人高士通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为其2013年在本案第一次申诉再审程序中所提交,鉴于本案与高士通公司第一次申诉再审程序系两个不同的诉讼程序,且两案审理时间相距六年,高士通公司于六年前在另案中所提交的公司身份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在本案中该公司目前的存续状态。5

当事人的国籍文件是其身份证明材料之一,也是认定案件是否属于涉外因素的重要依据。在曲丽君与李石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上诉人持有美国护照,为美国国籍。由于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上诉人自取得美国国籍之日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其仍持有中国身份证系行政登记未注销之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此认定该案为涉外民事案件。6

在李林与李森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被上诉人李森于2009年加入美利坚合众国国籍,2013年又使用其中国身份证办理公司股权转让而产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案为涉外民事案件。7经常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常居国外的如绿卡、出入境记录等证明材料。在张小林与周卫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周卫兵提供的美国绿卡、护照显示其经常居住地在国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因此认定该案为涉外民事案件。8

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经公证认证其有权参加诉讼的证明,实务中常见的有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证明、公司登记档案等文件。由于境外公司僵局、解散、重整、破产等原因,经公证认证的登记地国法院判决或裁定指定的司法管理人、清算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可以代表该公司参加诉讼。但是,如果仅仅只是诉讼代表人为外国人的诉讼,仍不能认定为涉外民商事案件。

例如,在泉州市澳富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辛丽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澳大利亚联邦人安德鲁基尼斯作为原告公司的监事对被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忠实义务、侵占公司资产等依法提起有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被告是中国公民,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原告公司利益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具有涉外因素。安德鲁基尼斯是原告公司的监事,非本案当事人,其代表原告公司的效果应当归于原告公司而非其个人,因此本案不能因为安德鲁基尼斯具有澳大利亚国籍而认定具有涉外因素。9

二、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

标的物涉外性,是指争执标的物在我国域外的情形。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当事人双方争执的财产在外国”,从而认定案件具有涉外因素。2017年笔者曾为王某在加拿大和叶某在澳大利亚的房屋买卖提供法律服务。如果这两个项目发生纠纷,由于买卖双方争执的房屋在外国,案件具有涉外因素。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把“当事人双方争执的财产在外国”扩展到了“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属于涉外民事案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中表述: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因此,我国法律对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从“当事人双方争执的财产”的外延扩展到“标的物”,不仅包括财产,也包括非财产标的。

三、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事实是指当事人发生纠纷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基本事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在笔者办理的丁玉春与连玉珠、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在苏里南签署《债务承担契约书》,约定向丁某借款40万美元。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和被告均为中国公民,但案涉《债务承担契约书》签订地点及借贷行为均发生在苏里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因此本案系涉外民事案件。10

在笔者办理的徐某与贵州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徐某与贵州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徐某承建位于安哥拉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之后双方发生纠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安哥拉,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属涉外民商事案件。11

四、小结

不具有我国国籍的当事人和经常居住地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的案件、标的物在我国境外的案件、与案件有关的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境外的案件,均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案例表明,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分析认定案件的涉外因素,形成一定的客观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承办法官会将待决案件与类案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并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因此,从司法角度熟悉并了解人民法院认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标准对办理同类案件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一带一路推进,新情况新问题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法律授权法官在具体经办案件时认定“其他情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如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案件、与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的案件、与保税区有关的案件、与两国双园有关的案件等等。囿于本文的篇幅,笔者将在新类型案件的涉外因素中进一步分析讨论,以期对办理类似涉外民商事案件有所帮助。

注释:

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

2.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5138号民事裁定书

3.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

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4652号民事裁定书

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再10号民事裁定书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0924号民事裁定书

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

8.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4019号民事裁定书

9.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403号民事裁定书

10.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7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

1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6民辖终241号民事裁定书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原则

余建兴 律师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涉外律师库律师,福建省先进律师,福建省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专家,福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人才库律师(涉外商事),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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