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宗堂兄弟,应和睦相处
却因海带丢失未经证实的情况下
*谤诽**他人致其名誉受损
近日
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案件详情

小军与小伟(均系化名)系同宗堂兄弟,二人的滩涂海域相毗邻,均位于霞浦县长春镇某村。2022 年 5 月 5 日及 13 日,小军的船只在该海域出现,小伟认为其海带丢失40 多条系小军偷盗,之后小伟通过打电话、微信朋友圈发视频等方式称小军偷其海带之事,致同村人知晓。后通过村委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小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辱侮**、*谤诽**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小伟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以打电话及发微信到朋友圈的方式,*谤诽**小军偷盗其海带,其行为造成了对小军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责令被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霞浦法院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辱侮**、*谤诽**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法官说法
名誉是公民享有的他人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都应当谨言慎行,对自己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切不可为图一时痛快而无顾忌发表未经证实的内容,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霞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