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测算有差异 (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吗)

天天做同样的事情,一干就是30年,在国企有许多这样的财会人。业务经验需要总结,需与电算化和财务中心的职能改变同步,苦于时代进步的淘汰,退休前经验所剩多少?因人而异,归零不少。

如果,一个财务或会计不专业,不知被人取笑了多少回,像注册会计师不懂审计工程项目,狼狈不堪。在此,深入浅出讲一讲税会差异,关于会计折旧的计提处理,有多少财务和会计是及格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根据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财会[2006]3号发布,2006年2月15日发文,2007年1月1 日执行。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

可见,固定资产的定义和折旧计提的要求是一致的,已没所谓的“金额2000元以上”的标准,也没企业所得税扣除年限的要求。会计经验是生于对经济业务或对象的职业判断,不是照搬税务扣除的标准,更不能按税务允许的加速折旧扣除政策、一次性费用化。

不讲复杂,举个直线法的折旧例子。一个产销一体化的制造企业,网络管理部和销售部各购买1个2T移动硬盘,单价400元。网管使用需交接,里面有企业使用的软件,部分还是企业购买的正版软件,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年限可为4-5年;而销售部用于营销活动和投标制作,因人员流动性较大,从销售管理的情况出发,金额不大的可视为费用化处理。

若是一个IT企业,对工程师和营销部人均配备1个2T移动硬盘,单价虽不大,但总金额较大。从软件研发和营销管理的情况出发,交接手续如配备的电脑笔记本一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对于企业费用的均衡处理,也将利于费用分析,不会在集中采购期造成突高。

会计若不懂得税会差异,偏向税务扣除年限来计提折旧,错误的会计处理均违反了两个准则的规定。复杂一点讲,像宝钢集团炼钢厂24小时运作的锅炉,会计处理上是允许使用加速折旧政策的,不懂的话,如何区分,它与税务扣除加速折旧政策之间的差异呢?

根据第4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