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
贩卖*品毒** *醉药麻**品精神药品 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 医疗从业人员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锋,男,1982年出生,湖南某医院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医生、门诊组长。
被告人肖某芳,女,1970年出生,湖南某医院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护士。
被告人曹某,女,1965年出生,湖南某医院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护士。
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肖某锋、肖某芳、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系国家规定管制的*醉药麻**品,须定点按量用于维持治疗的情况下,利用在某医院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的岗位便利,先后23次共同采用虚增销售次数,每次加价30元或40元,让吸毒人员私自带出药物治疗中心的方式,向吸毒人员非法提供美沙酮近20000ml,获利后三人平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10月22日,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肖某锋、肖某芳、曹某犯贩卖*品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3月29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以贩卖*品毒**罪,依法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围绕夯实证据基础,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与公安机关研究侦查思路,重点就涉案美沙酮的来源、成分含量、违法所得以及贩卖次数、数量等方面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提出意见。并且,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人证言以及*醉药麻**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手机电子数据、销售记录台账、微信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为准确认定被告人贩卖美沙酮数量、锁定各被告人的牟利目的夯实证据基础。

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检察机关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情况
(二)准确认定贩卖*品毒**数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被告人作为依法管理、使用美沙酮的维持药物治疗中心工作人员,通过虚增销售次数、加价卖出、加收费用等方式,将美沙酮非法提供给吸毒人员、平分获利的行为,依法构成贩卖*品毒**罪。涉案美沙酮系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醉药麻**品,检察机关根据该药品中美沙酮成分的含量折算后认定*品毒**数量,同时结合被告人多次贩卖美沙酮,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三)强化调研分析,推动强化监管。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调研分析,针对涉案医院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门诊制度不健全、安全设施不到位、用药服药不规范、管理漏洞较多的情况,与医院相关负责人及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座谈,提出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安防保障、落实岗位职责、规范用药用量等具体意见。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对该医院进行回访,管理不规范问题已得到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医疗从业人员利用岗位职责便利,将国家规定管制的*醉药麻**品、精神药品非法提供给吸毒人员牟利的案件,应当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依法准确认定*品毒**犯罪性质。对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醉药麻**品、精神药品被用于*品毒**犯罪的,可以根据药品中*品毒**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品毒**数量,结合被告人多次贩卖*品毒**等情节,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同时,要注重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对办案中发现的*醉药麻**品、精神药品管理漏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强化监管,从源头上防范*醉药麻**品、精神药品失管*毒涉**问题的发生。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