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豪才律所王瑞瑞
一、案件事实
2013年11月23日,王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两个人签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3%,如果借款到期后王某仍不还款,就按借款本金的20%向陈某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王某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陈某归还本金和利息,所以陈某就将王某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陈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陈某将借款交给王某后,王某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将本金和利息归还给陈某。但是王某和陈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以及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审理后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陈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款贷**利率四倍,自2013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如果王某没有按照法院判决,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律师后语
民间借贷是一种发生在非金融组织的当事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在我们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常态化的借贷方式。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利息和本金的事实认定是一个难点问题。关于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大家在生活中的认识有很多的不同。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认定,需要区分三组概念:一、约定借款利息与无约定借款利息;二、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三、违约金与逾期利息。
(一)有约定借款利息与无约定借款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在出借人将借款交付借款人时合同生效。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便不需要支付利息。
(二)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
借期利息,即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逾期利息的计算,首先看借款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有约定的,逾期利息可以从借款期满之日起,按照约定的借款利率或者逾期利率计算至清偿全部本金及利息时止,且在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此为罚息标准;没有约定的,则从借款期满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及利息时止,最高不能超过四倍,此为基准利率标准。
(三)违约金与逾期利率
借款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违约金或者逾期利息,但是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不得超过四倍利率。
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以24%(2分利)和36%(3分利)为线,将利率分为三个区域,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
1.司法保护区:即年利率不超过24%的区域。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24%——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则可以不用支付;若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则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
3.无效区:即年利率超过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即便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仍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
四、一问一答
问题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期内利息?
律师回答:不能。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问题二: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归还借款,出借人能否要求逾期利息?
律师回答:可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问题三: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归还借款,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利率应按照多少计算?
律师回答: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以不超过年利率6%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
问题四: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是约定了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归还借款,出借人能否主张按照约定的逾期利息进行计算?
律师回答: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对于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