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车辆或交通参与人名下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来讲,除过在现场直接拿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情形外,在去交警队处理并拿到处罚决定书之前,应该提前先看一下违法处理系统中记录有效的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看一下自己前来接受违法处理的时间,再结合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处罚(罚款数额、暂扣、吊销、记分分值是否有变化),来确定裁决时的法律适用对自己是否正确或有利。看的是系统中记载的法条依据。
之所以用了一个旧的交通违章这种说法,是因为有一部分人通常并不会在发现后就立即将不扣分的违法停车类的交通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处理,都有一种攒的、不着急的想法,等着抽时间一次性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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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专业,也比较容易被忽视,牵扯的不只是使用监控设施纠处记录的非现场违法记录,还有使用强制措施记录的现场违法行为。这也是我自己一直都没有引起重视和关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这几年几乎没有变化,暂时不用考虑;各省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各市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应该看一下本地在近几年是否有变化,有的稍微注意一下,没有的不用考虑。如果有使用其他名称且不是前面提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范依据的,应该提前在网上(尤其是相对应的省市政府官网)搜索一下,如果能搜到,可能是有效的,但还应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3款行政处罚规定应当公布、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等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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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如果能搜索到本省市对交通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的话,再看一下是否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
之所以谈这个问题,是因为2021年公安部第162号令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4号令对《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了修订,两个部规章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有很多新内容;第163号令发布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其中的分值调整变化比较大,对大家的权利影响直接现实,且容易在款项上罚的重分值上扣的多,值得核对关注。
这个问题的来源,则是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为《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法律适用的这个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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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当然了,对于已经接受了处理并拿到处罚决定书,包括拿到交通违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来讲,如果认为或发现被处罚行为的法律适用有错误的,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超过十五日的,不用交款直接申请复议或诉讼;超过十五日的,应该先缴纳罚款,尔后在法定的时限内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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