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关企业反映有工程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以我单位名义指定公司承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业务,对此,我单位做出如下声明:
一、根据人社部和省人社厅有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规定,我单位从未指定任何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业务;
二、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在经过条件审核后,均可在我区范围内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业务。
1.出具保函的银行、工程担保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应经省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服务;
(三)符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
2. 出具保函的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并具有相应资质;
(二)承办工程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总公司偿付能力达标,并对此项保险有合理的再保险安排;
(三)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四)符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和保险机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
三、今后凡有以我单位名义承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业务的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请各用人单位自行处理。
特此声明!
肃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