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直播带货假货事件 (网红直播带货为什么假货多)

直播带货出事了!快手网红辛巴在直播间“带货”,销售额达到一千五百多万的燕窝被打假为劣质产品, 因为涉及数额过大和影响恶劣已经在当地立案。 据报道,辛巴 最高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随着看直播和进行直播成为日益流行的生活方式,网红直播时带货、粉丝在直播间购物也逐渐变成一种时尚。

警惕网红直播卖假货,网红直播带货造假存在的风险隐患

网络商家们纷纷开始请主播卖货,粉丝们能看主播,主播挣了广告费,商家卖出了更多产品,本来是合作共赢的好事。但如果假货因为主播的影响力大量卖出,事情恐怕就变味了。

直播带货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如果网红主播们自己不是提供和出售的商品的商家,他们就不是真正的卖家。通常情况下,“带货”的本质是和网店签订合同,为网店的商品做宣传而收取报酬。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粉丝从直播间购买的商品,购买前的所有权归网店,所以 网店的经营主体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中的卖方 。卖方需要对商品的质量和其他商品有关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但主播只需要对直播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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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般把所有宣传产品的行为都叫做“广告”,但 直播带货在法律上不一定构成广告

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与《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直播者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客观介绍的,不应当认为是广告,如对于上述内容进行虚假介绍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播者进行行政处罚。

只有当直播者的直播内容具有诱导性宣传并构成商业广告时,直播者才需要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直播者在商业广告产生到公开的过程中起到的具体作用,以确定作为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广告经营者(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或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 将主播的带货行为呈现给消费者的网络平台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除了极少数不参与直播者的运营、分佣的技术平台(如微信小程序接口),传统的电商平台(如淘宝直播)以及经营性电商业务功能平台(如抖音直播、快手直播)等为直播带货提供入驻功能、提供直播服务的,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直播平台还存在为网络直播者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直播带货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对上述行为,同时还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卖假货的法律后果会有多严重?

因为商业活动面临刑事犯罪无期徒刑。乍一看可能很夸张,但也有法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信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信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信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惕网红直播卖假货,网红直播带货造假存在的风险隐患

根据本案主角11月27日所发的道歉书,这款燕窝涉及的总金额高达一千五百多万元,按照“假一赔三”的说法,他需要退赔六千一百多万元。涉及金额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两百万元。

网络时代的流量经济,实在超乎普通人的想象。主播们的巨大人气可以转化成天文数字的财富,也会带来同样惊人的麻烦甚至违法犯罪后果。

#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作者:陈泽宇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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