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别人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

先来看两个案例(案例有简化):

1、“达利”状告“达利园”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经营范围为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饮料类保健食品开发、生产和经营等。其名下第4573654号“达利园”商标于2008年11月21日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植物饮料、水果饮料、乳酸饮料、果汁等。经过达利集团持续不断地宣传推广,“达利园”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

达利园实业(天津)有限公司系2021年2月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饮料生产;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等。

达利集团发现达利园实业(天津)有限公司的益生菌饮品,在瓶子的上部突出印刷有“达利园实业(天津)有限公司”等信息,认为达利园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达利集团拥有的“达利园”商标及其生产的商品在全国范围内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亦应受到较强的保护。

天津达利园公司系2021年2月注册成立,其成立时间明显晚于达利集团“达利园”商标的注册时间。天津达利园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达利集团“达利园”商标及其商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此情况下天津达利园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达利集团涉案商标所承载商誉的故意,即使天津达利园公司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亦不可避免地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上述行为有违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公认商业道德,最终认定天津达利园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字号和别人商标一样是否侵权,知名企业被别人注册商标

2、“捷豹”引发品牌之争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综合性压缩空气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是国内少数掌握螺杆空压机核心技术的企业之一,“JAGUAR捷豹”品牌空压机获得多项行业奖项,“JAGUAR捷豹”商标还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杭州捷豹空压机有限公司的空压机产品上有“杭州捷豹”文字及图形标识。东亚公司认为杭州捷豹公司生产销售的空压机涉嫌侵犯了其第718815号“JAGUAR捷豹”和第3919063号“捷豹”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将前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由杭州捷豹公司生产、销售,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捷豹空压机公司将“捷豹”文字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并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构成对东亚机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企业字号和别人商标一样是否侵权,知名企业被别人注册商标

企业名称系通过企业名称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而商标专用权需要向国家商标局注册申请取得。但千万不要以为公司名称既然是工商局正式认可的,就可以在显著位置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但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将他人知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这就涉及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问题。对于这两类权利冲突的处理一般是按照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及禁止混淆等基本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从时间顺序考虑,是否知名商标注册时间早,以他人商标作为字号的企业成立时间是否晚于商标注册时间。

其次,从主观故意考虑,以他人商标作为字号的企业是否和在先知名商标企业处于同一行业或密切相关行业,一般作为同业竞争者,对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企业影响力是应当知悉的,如果仍将在先知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进行商业使用,而且其经营范围与在先商标企业的经营范围交叉,那么该行为主观上显然存在攀附在先知名商标品牌知名度的故意,借用他人品牌知名度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再次,从使用后果考虑,双方产品在市场上同时出现,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企业字号和别人商标一样是否侵权,知名企业被别人注册商标

现在经济发展迅速,企业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企业想走捷径尽快获得财富,会实施‘傍名牌’等涉嫌侵权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省推广的成本,在短时间内提高产品销量和企业收入。但该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近些年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企业以及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迅速提升,此类“傍名牌”的行为注定不会有好结果。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即使正常使用企业名称而不构成突出使用,倘若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涉嫌商标侵权,往往要承担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所以,在给企业取字号之前,尽量不要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以从源头上避免侵权风险。如果企业还是想继续使用,那么也需要提*考前**量该注册商标的注册类别及知名度、是否足以产生混淆等要素后再作判断。除防范侵权风险之外,企业也应积极为自己的字号保护进行商标布局。通过将企业字号注册成为商标,让企业字号也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企业字号和别人商标一样是否侵权,知名企业被别人注册商标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