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体验”类视频可能是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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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体验”类视频可能是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

自“达人探店”类自媒体内容形式兴起以来,起初帮助许多消费者进行了合理消费选择。随着业态发展,逐渐出现了一些营销人员以自媒体流量为利益交换筹码,对产品、服务进行不当夸大或贬低,干扰了中小商家正常经营和消费者的正常判断——“给钱就夸”者有之;动辄“吃霸王餐”,以自身新媒体账号要挟店家免单,遭拒就滥用影响力进行恶评者有之;更有甚者同时录好“一捧一踩”,根据商家是否有“诚意”来决定发哪条……

如某拥有百万粉丝的探店博主在其短视频中连续两次试吃同一连锁餐厅的炸酱面,首次品尝时吐槽称“没法吃”“这么贵”,几天后却再发视频改口称赞为“妈妈的味道”“真不贵”;某自助火锅餐厅在短视频平台上被多位探店博主推荐为“京沪第一高端自助”,不少网友前往品尝后,发现产品服务与宣传差距甚大,商品与价格严重不符。

本月起,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体验”类视频可能是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

为适应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对2016年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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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凉都高新市监郑重提醒广大开展短视频营销的商家和网红达人:新规发布实施后, 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意以虚假评价作为筹码向店家索取好处,轻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重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否则,将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 也要擦亮双眼,保持理性和冷静 ,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探店类内容仔细甄别,尽量避免被不当营销所诱导。同时,建议相关互联网平台应负起主要责任,加强内容审核。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以营利为目的虚假探店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家、达人、互联网平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台州市场监管、今晚报等

编辑:黄克树

审核: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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