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期限内延长试用期劳动争议案例
一、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9年3月26日入职教育公司,任渠道总监一职,双方订立有期限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19年6月25日止。王某正常工作至2019年12月27日,教育公司在2019年12月28日中午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教育公司主张,其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但因王某销售业绩为零,与简历所介绍的优异销售能力不符,故延长3个月试用期。总计6个月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及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为此,教育公司提交了王某个人简历、聘用通知书、延迟考察期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教育公司人事赵某与王某的微信截屏作为证据。聘用通知书显示试用期为3个月。延期考察通知书内容显示:“王先生…在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销人员绩效激励办法》,不予转正…现经公司决议,将王某的考察期延长三个月,日期为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赵某:早!你的转正还是想等你有了第一份合同回来再说哈,觉得你快了!加油!合同签了就第一时间告诉我。王某:嗯嗯,好!谢谢”王某主张其再次约定的试用期至2019年9月30日才结束,为证明其主张,王某提交了《试用期转正通知书》予以佐证,该通知书载有“王某…经过试用期的综合考评,您已经顺利地通过了公司的转正审核,自2019年10月1日起成为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教育公司对《试用期转正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王某以要求教育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教育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2027.59元。教育公司不服仲裁决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教育公司与王某订立有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19年6月25日止,此后该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以王某试用期无签单为由延长试用期至2019年9月25日,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无论教育公司与王某是否已就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协商一致,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另外,通过2019年9月30日教育公司出具的《试用期转正通知书》可知,王某自2019年10月1日成为正式员工,再结合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可知,王某的试用期至2019年9月30日才结束,故教育公司应支付王某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2027.59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教育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差额2982.3元;二、教育公司支付王某绩效工资差额5406.9元;三、教育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9月30日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2027.59元;四、教育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57.47元;五、教育公司支付王某延时加班工资1777.45元。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三、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故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前延长三个月试用期,总试用期为六个月,并未超过法定最长使用期限,该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延长试用期是否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有观点认为,该行为不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仍在法定期限内的,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该约定合法有效。”笔者认为,该行为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五条指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灵活的考察方式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法采取灵活考察方式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顺延试用期,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精神。劳动者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原约定的试用期内,不应视为延长了原约定的试用期”。其中强调在特殊客观情况下,双方协商顺延试用期,不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见,在无特殊情况下,双方协商顺延试用期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
来源:劳动争议解决实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