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检察院:网络语言*力暴**的危害与法律规制

宛城区检察院:网络语言*力暴**的危害与法律规制

主持人: 听众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收听《宛城区检察之声》。今天来到直播间的是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王雪霜女士,和我们一块交流网络语言*力暴**的危害与法律规制。

宛城区检察院:网络语言*力暴**的危害与法律规制

语言*力暴**给人带来的伤害是很大的,《增广贤文》里就提到“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讲的是善意的语言给人很大安慰,恶意的话会刺伤人的心灵,即使是夏季六月,也感到阵阵的严寒。

王雪霜: 是的。语言的威力是巨大的,甚至可能影响到他人的生命。近日就有一则新闻被刷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讲的是苏州市吴中区有位24岁的男子在高层建筑物上想轻生,沈某途经事发地,对着男子喊骂:“不跳不是人”。后来轻生男子跳楼身亡。关于沈某的不当言论,应该怎样被追责,引起了网民的激烈讨论。

主持人: 是的,有的网民就发言说,如果不是沈某怂恿,男子可能就不会跳楼,应该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雪霜: 我们目前还不清楚年轻男子跳楼的原因,这个还待警方调查核实。如果沈某没有说出怂恿的话,男子是不是就放弃跳楼了,这个我们不得而知。刑法是不能凭没有根据的假设来随意追究公民的刑事责任,根据犯罪因果联系说,要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沈某的不当言论与男子跳楼结果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年轻男子是在已经放弃轻生念头后,受到沈某的语言唆使跳楼的,所以沈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我们根据警方通报,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

主持人: 这就叫是“祸从口出”!警方的处理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那就是对于起哄、怂恿、教唆他人轻生的行为,法律是要予以处罚的。我们呼吁建立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让法律真正长出“牙齿”,成为人人都不敢碰的“高压电”。

王雪霜: 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珍惜自己与他人的生命,也是每一个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试想一下,如果轻生男子在高楼踌躇徘徊、内心激烈冲突时,如果在场的人对他有一些劝慰的、暖心的话,激发他对人生的希望,事情就会另有一个完全不一样的结局。

主持人: 我们注意到,沈某的不当行为已经波及到他的家人,沈某妻子接受采访时说,“全家人躲在家里不敢见人,怕被人指着鼻子骂”,而且也有一些自称认识沈某的网友跳出来说,沈某年轻时游手好闲,有许多不良嗜好,妻子已经和他离婚等等的谣言,沈某的家庭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王雪霜: 您提到的事件后续的发酵,实际上涉及到了另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何规制网络语言*力暴**?沈某因为个人不当行为,受到了处理,但我们要警惕并制止对沈某家人的伤害。

主持人: 网络*力暴**的危害极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事例层出不穷,给一些被网暴的当事人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心灵创伤。就在今年六月份,武汉一名小学生在校内被撞身亡事件中,遇难孩子的母亲在出镜接受采访时,被部分网民在网上大肆评价其长相及穿着,被一些网民恶评“作秀”“想成为网红”,孩子母亲不堪忍受孩子早夭和网络*力暴**双重打击坠楼身亡。

王雪霜: 因网络*力暴**导致的悲剧事件还有很多。例如“寻亲少年”刘学州、“粉发女孩”郑灵华都因为网络*力暴**,在辩白、抗争无果后,选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我们说,“雪崩时没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对于网络*力暴**而言,一句看似“轻飘飘”的评论,也许就成为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主持人: 在与网络群体*力暴**抗争的过程中,被害者的力量是非常微小的,可以说几乎没有反抗余地,所以才导致了这些令人痛心的后果。那么,在当前这些网暴的受害者维权的难点在哪儿呢?

王雪霜: 主要的难点在于网络施暴者是匿名的,而且取证过程很难。面对陌生网民的网*行暴**为,普通人几乎没有确定责任主体和调查取证的能力,在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帮助时,平台很可能会以“需要保护用户隐私”为由拒绝请求,要查明网暴者真实身份,需要付出高昂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而于此同时,网暴的洪流还在折磨着被害者脆弱的神经。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个画面,被网暴的受害人像一个透明人站在广场中央,他的四周围满了数不清的带着面罩的人,他的反驳、辩解像大海中一只鱼发出的气泡,完全淹没在没有理智的网络*力暴**语言洪流里。个体对抗力量悬殊的群体,确实是一件难以打赢的战争。

主持人: 提到网络*力暴**,我想到了一本很有名的著作《乌合之众》。书中就提出一个观点,当一个人作为单独的个体时,他的良知与学识会让他进行自我约束,但是当个体成为群体中的一员时,就会加入没有理智的集体狂欢中,个人的约束不存在了,他们在“法不责众”的自我催眠中,以最原始的本能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作为对现实不满的一种宣泄。

王雪霜: 是的,很多网暴者就是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不负责任的伤害他人。但是网络*力暴**监管困难较多。除了网暴者,还有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也履行的不到位。网络平台负有对平台的管理主体责任,对不当言论,平台应通过智能搜索引擎和通知系统等技术优势,通过限制流量的办法建起保护的“篱笆”。但是随着众多平台的野蛮生长,许多平台在运行中以获取利润为目标,以获得更多关注来收割流量红利,对言论*力暴**不主动制止,在行动上也是临时性的偶尔配合行政机关进行整治,结果很多也是以“封号”处理了事,对网民没有明显的约束力。

主持人: 那么,在规制网络*力暴**中,我们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王雪霜: 对于网络*力暴**,我国《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相关的处理规定。首先是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辱侮**、*谤诽**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实施侵权行为,要承担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二个是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辱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谤诽**他人的,最高可处10日的行政拘留与罚款。最后是刑事责任。《刑法》第264条规定:以*力暴**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辱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谤诽**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网*行暴**为中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普通公民遭受的*辱侮**、*谤诽**等涉及人身攻击的网*行暴**为,绝大多数需要通过自诉或民事诉讼的渠道主张权利。但是,我们前面讨论过,面对海量的匿名网民,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难,导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主持人: 如果被网络施暴者决定拿起法律*器武**,他们应该怎么做呢?

王雪霜: 第一个是要保全证据,最好在公证机关的公正下,对于*辱侮***谤诽**的行为截屏固定证据。第二个是走司法程序,要求网络平台提供网暴者真实信息,到法院立案。如果平台不提供,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要求网络平台承担法律责任,借此获得施暴者的真实身份,进入司法程序。

主持人: 维权道路漫漫。我们的司法机关是否有一些主动作为,为被害者撑腰呢?

王雪霜: 为了惩治网络*力暴**,加强网暴治理,今年6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力暴**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就是司法机关联合对网络*力暴**治理做出的积极回应,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作用。征求意见稿的 一大亮点 是,强化了公权力侦查、公诉力量的介入,改变了受害者只能自力救济的现状。这里我讲一下2020年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造谣者郎某、何某被以*谤诽**罪判刑,这个案件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将自诉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利用国家力量保护网暴受害人的生动范例。

2020年7月,郎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东门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拍偷**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此后,郎某与另一男子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何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郎某将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辱侮**性评论,并被他人将图文资料再次转发,经多家媒体报道引发网络热议,阅读量高达亿次、话题讨论数十万人次,导致谷某被公司劝退、多次求职被拒,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谷某到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余杭区检察院认为郎某、何某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以*谤诽**罪提起公诉。该案后来入选最高检指导案例,案件效果受到专家学者与社会的高度肯定。

主持人: 这个案件真是大快人心!我们知道*辱侮**、*谤诽**罪首先是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告诉后才能进入司法程序,而检察机关能够能动履职,破解了自诉人取证难的难题,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向社会传达了惩治网络乱象、保护人民权益的坚定决心。

王雪霜: 征求意见稿不仅果断吸收了好的司法实践经验,而且针对认定侵权主体、网络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等难题,也给出了相关解决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被害人就网络*辱侮**、*谤诽**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辱侮**、*谤诽**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征求意见稿的 第二大亮点 是,对施暴者可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指,在网暴案件立案之前,先让施害方删除信息、停止网*行暴**为,以降低对受害者的损害。在网络*力暴**的侵害性具有急迫性、严重性的情况下,为了防止造成不可修复、不可逆转的伤害,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主持人: 这里,我再次想到了“粉发女孩”郑灵华。郑灵华本来是一个坚强的女孩,在应对网络*力暴**时,也曾积极寻求过律师的法律援助,主动接受心理治疗试图摆脱困扰,但是最终还是难以走出抑郁,选择了以死解脱。网络*力暴**的危害真的是会对被害者造成不可逆转、难以修复的伤害,这个禁止令值得点赞!

王雪霜: 是的。征求意见稿的 第三大亮点是 ,明确了网暴违法犯罪,不能“法不责众”。对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还有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AI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的,都要重点依法严惩。尤其是对于负有监管主责和能力的平台,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法惩治借网络*力暴**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力暴**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主持人: 可以看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意见》提高了网*行暴**为的代价,想当“键盘侠”,随意评头论足、恶意中伤,甚至肆意造谣的人,得三思而后行了!在节目的最后,我们想呼吁广大网民朋友,网络*力暴**行为是网络空间的毒瘤,每个人都可能会受到侵蚀,成为网络*力暴**的受害者,不要让网络*力暴**下的悲剧再上演了,从你、我开始做起。

王雪霜:维护网络清明,做守法网民,从你我做起!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