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针对日常生活中违反行政管理的主体,进行惩戒,惩戒方式最常见的就是罚款。
一、行政处罚的现状
行政处罚法律的制定、修改本身,存在一定阻力。我国1996年颁布了一部《行政处罚法》,2021年人大就《行政处罚法》做出了重大修改。这次修法主要针对的也是20多年来我国产生的巨变,对法律做出一定适应时代发展的改变。
行政处罚涉及的范围非常广。“行政管理秩序”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概念。大到公司上市、*迁拆**规划、城市规划,小到闯红灯,都在“行政管理秩序”的范畴内。
行政处罚的立法现状非常复杂,中央与地方很有可能产生立法冲突。行政处罚毕竟要落实到各个地方机构,不可能仅仅依靠一部《行政处罚法》进行管理,而省、市、区县都有自己的立法权限,但是各个地区描述法规的能力不统一,造成了实践中行政处罚混乱的情况。
秦嘉泽律师团队发现,这些内容对居民的生活影响可能远远高于遥不可及的“法院、检察院诉讼”。国家也正因考虑了各方面情况,为被处罚者留下了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被处罚者可以在处罚错误的情况下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处罚。
二、以案释法——行政处罚是否可撤销
我们以莫某诉某县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为例进行讲解:
2015年3月24日1时55分,某县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人员在某公路进行治超检查时,发现莫某驾驶车辆装运砂石,涉嫌超限行驶,就近引导至*磅地**室进行称重检测。经检测,车货总重量64.56吨,超限25.56吨。当日,某县某公路管理局向莫某作出《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和《扣押财物决定书》,将车辆及砂石予以扣押,同日某县公路管理局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莫某处以“责令自行卸去超限货物25.56吨,并处9000元罚款”。莫某缴纳了罚款9000元。
但是,某工具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涉案文书年份序号和事发地点的公路名称均存在错误,并且未事先告知莫某有权申辩。莫某不服并先后提起诉讼和上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以及退还罚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莫某的诉讼请求,判莫某败诉,莫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按照法律应该在决定作出前讨论),公路管理局也未依法告知陈述申辩权,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另,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无案件编号、将公路编号写错,文书存在严重瑕疵。综合来看二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处罚决定不当,应予撤销。
所以说,对于行政处罚,作出处罚过程违法、结果违法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处罚。但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维权成本是否划算等问题,有需要的读者可以私信咨询或浏览器搜索“联系方式”【qjzls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