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赌**,深藏在闹市中的江湖,每时每刻都有这样的故事上演:穷小子行鸿运一夜暴富;大富豪输红眼倾家荡产,人生的大起大落在这里展现的淋漓尽致。此时的投机主义者不再局限于旧时的赌博方式,而是将眼光聚焦在微信群上,新的江湖就此滋生暗长。
正常娱乐活动or 赌博行为?

赌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赌博罪or开设*场赌**罪?
本以为微信赌博这种违法乱纪的地下活动很难寻觅到门路,结果发现只需稍加搜索,信息就会铺天盖地袭来,简直是生长在阳光下的“光明”产业。微信赌博群的获客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老玩家带新玩家、QQ群、贴吧发广告、中介介绍客户等。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的定性。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赌博罪,主要理由是微信群较封闭,且参赌人员需要他人邀请才能加入,从这角度看,微信群具有相对固定性,规模有限;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开设*场赌**罪。
赌博罪和开设*场赌**罪是实践中经常容易混淆的罪名,仔细分析二罪有如下的区别: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至8月,王某(已判决)建立微信群,并纠集被告人谢某、高某等人为发包手,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入群,组织群内人员在微信群内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规则前期为固定抽头,即上一轮抢到红包末位数最小的人通过微信将赌资88元转账给发包手,发包手将其中的60元作为赌博红包再发到群里用于下一轮赌博,并依次循环,剩余款项3元归发包手、5元归群主、20元放入奖金池,用于奖励抢到特殊数字的人(如4个8、顺子、对子等)以及垫付逃包的费用,若奖金池中有剩余则群主会作为福利红包再发到群里。后期规则为浮动抽头,赌资变为138元,发包手仅发出100元作为下一轮赌博红包,剩余38元中3元归发包手,其余35元放入奖金池,用于奖励抢到特殊数字或者垫付逃包费用,奖金池中每天剩余奖金作为群主的抽头款。
该案中王某所建立的微信群为赌博活动制定了详细规则,包括拉人入群、分发奖金、抽头方式、为参赌人员垫资和收取群主抽头分成、记账等等,群主和发包手的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管理严密,对于何时进行赌博、参与赌博人员等均在群主控制和支配范围内,微信群内有七八十人或上百人参与赌博,规模较大,显示出严密的组织性。所组建的微信群是通过网络设立的虚拟空间,具有开放性,参与赌博的人员并非为被告人原有微信好友,所有入群人员均可邀请他人入群参赌,并根据获利情况领取相应工资,群内人员大多互不认识。
该微信群虽为虚拟的网络空间,但建群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组织人员前来赌博,相当于为参赌人员提供了一个相对固定的场所。组织者为赌博群制定规则,且其本人另建有群主群、发包手群、接待群等,用以接待即将入赌博群的成员并观察其信誉及与发包手进行联系,具有周密的部署和详尽的安排,并采用将部分赌资作为抢到特殊数字的奖励等方式调动大家积极性和热情,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赌博,使微信群作为一个赌博场所能够正常运行,具有经营性的特征。判断是否是“*场赌**”,重点应该是看场所的社会影响,看这个场所是否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更确切地说,看这个场所是否能独立地发挥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应。因此,笔者认为此类微信红包群赌博行为更倾向于开设*场赌**罪。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开设*场赌**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场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场赌**”。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传统赌博行为开始转移到互联网上,并衍生出许多新的手法。截至目前,腾讯已处置封停涉赌违规群25000余个,涉赌违规帐号35000余个。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钟忠表示,公安部将继续在腾讯和其他互联网企业的配合下,对网络赌博行为进行全力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