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徐先生收到了一条上海交警发来的短信:“上海公安交警友情提示:2023年5月3日21时08分许,您驾驶(或拥有)沪BFV***机动车在内环高架外圈*藏西**南路下匝道行驶时未开启车灯。为了您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夜间行车请开启车灯,谢谢您的配合。”

他起初心里一慌,以为自己因为交通违法被处罚了,仔细读过才确信这是一条安全提示,“回想起来那天晚上,自己忘了没开车灯,确实对自己和他人都很危险,交警这样的提醒很贴心”。
自2021年5月起,本市公安交警科技部门在南北高架东侧近永兴路路段升级试点电子监控设备自动监测“机动车夜间不开车灯”,并通过短信进行“点对点”的精准安全提示,不予处罚。今年3月起,陆续在内环高架外圈近*藏西**南路、中环高架内圈近广粤路路段升级相关电子监控设备,扩大试点应用范围。今年3月以来,3套电子监控设备已累计监测记录机动车夜间不开灯行为571起,其中,连续2次及以上被设备监测到的机动车共有29辆。
近期,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按照“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努力解决经过事故分析研判发现的各类突出问题,并及时通过科技化手段进行防范化解,第一时间消除重大隐患风险。

交警总队继续通过短信告知方式,对这29辆车车主进行了针对性提示,并组织民警上门到其中的专业运输车辆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醒加强交通安全教育。这一举措受到了车主和单位的欢迎,并表示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努力保持良好安全的行车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开启车灯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安全的保障。夜间不开灯不仅易使后车追尾,而且使其前车驾驶员变道时难以发现后方未开灯车辆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有些司机认为道路照明良好,没有必要开灯,还能“省电”;有些司机平时不注意检查车况,车灯损坏或者部分损坏自己未发现;还有些司机特别是新手驾驶人,没有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天色变暗时忘记开灯或者误以为已开车灯。这些情况都会给行车安全带来隐患。
值得提醒的是,有些车灯具备“日间行车灯”的功能,但此状态下汽车尾灯(示廓灯)是不亮的,因此夜间必须要开启“示廓灯”和“近光灯”,才能让自己的车灯前后都亮起,行车更安全。
公安交警部门友情提示
驾驶机动车前请检查车况,确保机动车车况良好,符合要求,发现灯具故障应及时修复。同时,也要避免滥用远光灯,影响他人驾驶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