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吴奇,男性,1988年1月18日与卫姬登记结婚。2004年4月,吴奇与谢娜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同年8月,二人在天津市举办了婚礼。后二人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了一套房产用于居住,并育有一子。2006年,吴奇不告而别前往辽宁省大连市工作。2007年,谢娜到大连市找到吴奇,要求与吴奇办理结婚登记,吴奇表示不能与谢娜结婚,并再次离开谢娜。2008年年初,吴奇回到卫姬处生活;同年5月,吴奇私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北京房产出售。
2012年3月20日谢娜找到吴奇并报警,公安人员接报后将吴奇抓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奇犯重婚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

法院认为:
吴奇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关于吴奇重婚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经查,吴奇与谢娜自2004年9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属于事实婚姻。吴奇虽于2006年独自前往外地工作,但其离家后谢娜多方寻找,二人的事实婚姻仍处于持续状态,并未解除。吴奇于2008年年初才回到妻子卫姬处生活,故认定2006年年底吴奇的重婚行为并未终了,2008年初重婚行为才结束,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鉴于吴奇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吴奇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
(一)重婚罪属继续犯,其追诉期限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后婚系事实婚姻的,重婚行为是否终了,应当以一方作出解除事实婚姻
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婚姻关系因该意思表示实质上得以解除为判断标准。
无论是法律婚姻还是事实婚姻,婚姻关系毕竟由男女双方结成,一方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自此解除,另一方是否愿意维持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大问题等因素,在认定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时也要予以考虑。
后婚系事实婚姻的,行为人单方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后,如另一方对此予以认可,二人不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即可认定事实婚姻关系自此解除,如有遗留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可在日后通过民事纠纷解决渠道解决;如另一方对此不予认可,则说明双方对是否继续保持事实婚姻关系存在争议,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态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因素判断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本案中,被告人吴奇与谢娜举行婚礼后同居二年,共同购买了住房并育有一子,双方形成了较为紧密的事实婚姻关系。谢娜在大连市找到离京的吴奇后要求登记结婚,说明谢娜仍愿意与吴奇保持婚姻关系,吴奇再次离开谢娜时并未妥善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二人的婚姻关系何去何从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二人的事实婚姻关系自2007年吴奇在大连市再次离开谢娜起解除,否则既不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打击犯罪,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对婚姻关系的一般认知。吴奇于2008年秘密将购买的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并回到其妻子卫姬处生活,自此时起其与谢娜的事实婚姻关系已不可能继续存在,故可认定二人的事实婚姻关系自此解除,吴奇的重婚行为实施终了。因此,被告人所犯重婚罪的追诉期限应自2008年起计算,至谢娜报案时尚在追诉时效之内。

李振斌律师日读经典
《道德经》 揣(zhuī)而锐之,不可长保。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器武**装备、军事设施罪】
明知是不合格的*器武**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提供不合格*器武**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