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井巷掘进与支护

一、 一般规定
4.1.1 井巷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和《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施工,如需变更设计,需经原设计部门进行修改。
4.1.2 井巷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流砂、淤泥、砂岩等不稳固的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设计。
4.1.3 井巷作业地点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面必须无浮石,支护可靠;
2、 工作面空气中粉尘和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以及空气温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5.1.8、45.1.9、45.1.1.10、45.1.11条的要求,并须有良好的照明;
3、 作业地点嘈声应符合本〈〈规程〉〉第36.0.5条的规定。
4.1.4 竖井井筒施工,至少要有两套独立的能上下人员、直达地面的提升装置;
当两条竖井井筒到底后,应及时贯通,以形成两个安全出口。
井下各主要巷道的交叉道口必须设置路标,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4.1.5 工程中所用的材料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材料如需代换,需经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4.1.6 井巷工程接近和穿过含水的岩层、断层、溶洞、陷落区,地表水体或与钻孔相通的地质破碎带、积水的老窟、废旧井巷或灌溉泥浆的采空区,以及有水征兆时,应遵守本〈〈规程〉〉46.2的有关规定。
4.1.7 采用*破爆**方法贯通巷道时,矿山测量部门必须提出准确图纸。当两个相互贯通的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米时,只许从一发工作面掘进贯通,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破爆**警戒。
4.1.8 主要巷道和硐室施工,宜采用光面*破爆**。
4.1.9井巷工程应按批准的设计和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1.10 本〈〈规程〉〉第38.1.4条也适用于井巷掘进。
二、 平巷(硐)
4.2.1 平巷(硐)施工一般应一次成巷;平峒开口应严格按照设计及时砌筑挡墙、硐门和支护。
4.2.2 永久支护和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矿岩的稳固程度和使用的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米;支护工作一般应由外向里进行。
4.2.3 在压力大,易风化和膨胀的软岩中,应采用短段掘砌(喷)法施工,并须加强临时支剧。
4.2.4 大断面巷道通过松软破碎地带时,一般采用导硐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单一导硐法施工时,其长度不应不超过30米;采用两侧导硐法时,导硐长度不宜超过4米;
2、 导硐的位置与断面,应能满足通风和装运的要求;
3、 导硐的刷砌(喷)与掘进一般不应采用平行作业;
4、 导硐刷大后,应及时支护;采用混凝土支护而先拱后墙法施工时,拱基应采取补墙措施,以防移位和落拱。
4.2.5 长平巷施工,临时支护应架至工作面,以确保复工时顶板不致冒落。
4.2.6 巷道临时停工时,临时支护应架至工作面,以确保复工时顶板不致冒落。
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水大、岩石易风化时,应将全部已掘巷道进行永久支护。
三、 斜井和斜坡道
4.3.1 斜井和斜坡道开口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及时砌筑挡墙、峒门和进行永久支护。斜井和斜坡道口顶部覆盖岩土的厚度不得小于2米。
4.3.2 斜井和斜坡道通过表土层的施工方法,应根据表土层的稳固性和井巷段面确定,一般可采用全段面掘进法、导峒法、先拱法墙法和板桩法。
4.3.3 斜井和斜坡道揭盖部分用料石或混凝土块砌筑井壁时,旋外侧必须在抹设防水层后回填表土,并应分层夯实。
4.3.4 斜井和斜坡道通过涌水地段,应及使进行永久支护,支护时应采取防,排水措施。
4.3.5 斜坡道掘进采用铲运机出渣的单程运距一般不大于150~200米,大于200米时,应采用井下自卸汽车。
4.3.6 长斜坡道施工时,一般需要设置会车道或调车硐室。其间距为150~200米,作为每次*破爆**循环中载重自卸汽车装载和临时卸载,铲运机和汽车之用。会车线长度一般为15米,其宽度应根据无轨设备外形尺寸,错车时的最小间隙和回车所需尺寸确定。
4.3.7 斜坡道掘进时,应使其底板平整,以利无轨设备行驶。
4.3.8 斜坡倾角大于20°时,不宜采用掘进与支护平行作业(锚喷支护除外)。
4.3.9 斜井施工应设有防止跑车和坠物的安全措施,并须开掘躲避硐室和临时转水硐室。
4.3.10 在斜井中移动耙斗式装载机时,其下方不准有人员停留。
第四节 坚井

4.4.1 竖井井颈一般应在旱季破土施工,并做好防水和排水工作。
4.4.2 竖井井口必须装置严密可靠的井口盖和能自动启闭的井盖门,卸渣装置必须严密,不许漏渣。禁止向井筒内投掷物料。
4.4.3 竖井应及时锁口和安设施工井架。
4.4.4 竖井井颈施工初期,井内应设梯子;深度超过15米时,应采用卷扬机提升人员。
4.4.5 竖井井颈掘完一段后,一般应随即向上构筑永久井壁;当井颈长度小于30米且土层稳定时,可全部掘完后一次构筑永久井壁。
4.4.6 井颈临时支护形式应根据土层的稳定性和含水情况确定。土层无水而稳定时,一般采用喷锚支护,其空帮距离不大于2~3米,土层稳定性较差时,一般采用井圈支护,其圈距不大于1米,空帮距离不大于1.2米。
4.4.7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前必须对稳车、悬吊钢绳及信号装置进行严格检查,并撤出吊盘以下所有人员,吊盘升降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帮空隙盖严。
4.4.8 竖井施工必须设置挂式的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稳车能力不得小于5吨,并应具有手摇装置,以备断电时用以提升井下人员。
4.4.9 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要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要有明显的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所有信号须经井口信号室转发。
4.4.10 井筒施工可采用单行或平行作业,当井筒深度超过400米时,净直径大于5.5米,且岩石较稳固时,宜采用平行作业。
4.4.11 井筒掘进段高,应根据穿过岩层的稳固程度和掘进、支护速度确定。采用挂圈背板或喷锚临时支护,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时,段高为30~40米,最大不超过60米,采用短段法掘进及永久支护时,段高为2~3米。
4.4.12 井筒延伸一般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当有巷道可以利用,且岩层稳定时,应尽量采用自下而上的延伸方式。
4.4.13 自上向下延伸井筒,一般应利用原生产井筒内预留的延伸间或可能腾出的空间,如条件不具备时,宜在原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内开延伸辅助小井和辅助水平至原井筒位置,利用延伸辅助水平向下延伸。
4.4.14 利用延伸间或井筒内可腾出的空间延伸井筒穿过岩保护盖时,一般应增设梯子间;保护盖上方设有贮水仓,保护盖下方应进行维护并设立固定盘。
4.4.15 为保证井筒眼身时的安全,在提*天升**轮间顶部的上方应设保护盖。当采用预留岩柱作保护盖时,岩柱的厚度应根据岩性确定,一般不宜小于井筒荒直径。当安设人工保护盖时(原井筒内为延深工作而预留的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人工保护盖的结构、强度,应依据断绳坠罐的冲击力设计,并有严密的封水截水设施。
2、 当采用楔形人工保护盖时,其漏斗夹角一般应为18°~25°。漏斗中间,可用竹芭或其他弹性物料作为缓冲层。
3、 砌筑人工保护盖时,应预埋引放井筒中心线的垂直管,钢管上口应保持高出生产井筒的井底水面。
4.4.16 延深工作所设置的保护盖,应在井筒基本装置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掘砌(喷)完后才允许撤除。撤除岩柱保护盖,允许以钻孔或不大于4米2的小断面从下而上先与大井连通。全面拆出岩柱工作,一般宜自上而下进行。
4.4.17 井筒延深5-10米后安装封口盘,在封口盘下3~5米处装设固定盘;天轮固定盘距离封口盘的垂高,不得小于15米,倒废石固定盘应高与封口盘5米。
4.4.18 自下而上延深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反井小断面应根据延深井筒的直径,可能达到测量精确度,施工方法和地址条件等确定,但一般不宜按井筒全断面掘进。
2、 反井掘进到保护岩柱位置时,即应停止掘进,然后自上而下按井筒设计规格分段刷大,并进行永久支护。
3、 刷大井筒前,应将反井与上一水平或上部井筒贯通,如采用反井与上部井筒直接贯通时,其断面不应大于4米2。
4.4.19 刷大反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刷大反井一般宜采用短段法施工,条件不允许时可按正常凿井顺序施工。
2、 用漏斗下放废石的最大块度,不应超过300毫米,
3、 拆除的框料、井圈、背板等,不得从废石间下放。
4.4.20 井筒局部的荒半径不应大于设计150毫米,平均不大于75毫米。
4.4.21 井筒掘进应经常监测井筒的杂散电流,当超过30毫安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4.4.22 井筒与相连的巷道口,应与井筒同时砌筑永久支护,其长度不得小于5米。
4.4.23 施工期间,必须绘制实测平面图、断面图、剖面图和展开图;对井筒所穿过的岩(土)层性质、厚度、倾角、涌水量、壁座和预留梁窝的位置、规格、结构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等均应进行详细记录。
第五节 天井和溜井
4.5.1 天井和溜井的施工方法,应根据其倾角和矿岩的稳固程度确定。一般可采用普通法、吊罐法、爬罐法、深孔*破爆**法和钻进法。
4.5.2 天井和溜井掘进距上部阶段7米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最后一次贯通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矿岩不够稳固时,最上部5米应采用由上向下掘进。
4.5.3 普通法适用于矿岩不稳固至稳固和不同倾角的天井、溜井掘进。
4.5.4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吊挂工作台和横撑工作台时,必须牢固稳定,并用盖板盖严;工作台距工作面的铅垂高度不低于1.8米。
2、 必须设置安全棚,其距离工作面的高度不大于6米。
3、 掘进高度超过7米时,应设梯子间、石间等设施;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本《规程》第25、4、5条的规定。
4、 作业人员进入天井和溜井之前,必须用局扇 进行通风。
4.5.5 吊罐法适用于矿岩中等以上稳固的垂直或近于垂直的天井和溜井掘进.
4.5.6 采用吊罐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吊罐中心孔的孔不得小于100毫米,钻孔偏斜率海里大于1.5%
2. 吊罐提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海里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离内的断丝根数不得超过总根数的5%,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10%.
3. 必须有可靠的信号通讯装置,信号通讯线路禁止设置在吊罐孔内;
4. 必须采用抗散电流的和确保作业人员到达安全地点的起爆方法;
5. 必须采取防止吊罐中心孔堵塞的措施.
4.5.7爬罐法适用于矿岩中等以上稳固的各种角的天井和溜井掘进.
采用爬罐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爬罐接近导轨顶端时,必须时,必须将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2、禁止在导轨旁扩帮放炮。
3、本《规程》第26.5.6条第四款也适用于爬罐法。
26.5.9 深孔*破爆**法一般使用于矿岩中等稳固以上稳固,倾角从60°~90°天井和溜井掘进。
4.5.8 采用深孔*破爆**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凿岩*破爆**参数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炮孔偏斜率不得大于1.2%。
2、天井和溜井的高度一般不大于50米。
3、炮孔钻进应使用导向管。
4、天井下口必须用浅孔上掘4米。
4.5.9 钻进法适用于矿岩不够稳固至稳固、急倾斜至垂直的天井和溜井。
4.5.10 钻进法钻凿天井和溜井,一般应采用上扩法。
4.5.11 采用钻进法钻凿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钻机机座底板,一般应铺设混凝土垫层。
2、导孔偏斜率不得大于1%。
第六节 硐室
4.6.1 硐室掘进方法应根据岩石的稳固程度、断面大小和支护形式确定,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导硐开挖法、留渣开挖法。
4.6.2 当岩石坚硬、节理裂隙不发育、整体性好,不需要临时支护,硐室高在5米以下时,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
4.6.3 箕斗装载硐室与井筒连接处,必须砌筑成整体。
4.6.4 翻笼硐室和矿仓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翻笼硐室宜先掘砌硐室,后掘砌设备基础。
2、 用钢轨或铸铁板敷设矿仓底板时,其接头位置必须错开。
4.6.5 *碎机破**硐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导硐光面*破爆**法施工时,应先拱后墙,最后清除岩柱,并掘砌设备基础;
2、 硐室采用锚喷支护时,承重混凝土立柱应于喷射混凝土墙连成一体。
4.6.6 中央水泵房、变电所和水仓,一般采用全断面开挖法施工,在施工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水泵房施工时,吸水小井与水泵房连接部分的支护应一次完成。
2、 为加快水仓掘进,可增开临时斜巷和通道,但斜巷位置必须避开水泵房和变电所。
第七节 井巷支护
4.7.1 井巷支护形式应根据矿岩的工程地质条件,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设计确定。
4.7.2 井巷支护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
4.7.3 井巷支护采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有关规定。采用型钢和木材支护时,应分别进行防锈和防腐处理。
4.7.4 采用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的〈〈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施工规定〉〉的有关规定。
4.7.5 采用锚杆支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锚杆直径一般小于14毫米;
2、 固结锚的砂浆不应低于20兆帕,锚杆锚固力一般不小于50千牛;
3、 锚杆间距不宜大于杆体长度的一半;
4、 锚杆孔的直径、角度、深度及布置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孔距误差不大于200毫米,孔深误差不大于±50毫米;
5、 锚杆杆体插入长度不小于设计规定的95%,锚杆端部不宜露出喷层表面。
4.7.6 采用喷射混凝土、钢筋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喷射混凝土支护厚度不宜小于50毫米,不宜大于250毫米;
2、 混凝土强度不低于15兆帕,竖井和重要硐室等工程的混凝土强度低于20兆帕,
4.7.7 采用预应力长锚素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锚素孔布置形式和方向须经设计确定,锚素间距和排距一般不大于锚素长度的1/3;
2、 锚素孔底不得位于同一平面上,应参差不齐,避免拉应力集中。
4.7.8 喷射砂浆的厚度不宜大于50毫米。
4.7.9 喷射混凝土(或砂浆)施工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有关规定。
4.7.10 锚喷支护应按照《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施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
第五章 采矿方法

5.1.1 采矿方法划分分为空场采矿法、留矿法、充填法和崩落法四类,各类的采矿方法名称如表27-1:
表27-1
采矿方法类别
采矿方法名称
空场法
全面采矿法
房柱采矿法
分段采矿法
爆力运矿采矿法
阶段矿法采矿法
留矿采矿法
浅孔溜矿采矿法
极薄矿脉采矿法
深孔溜孔法
充填采矿法
上向水平分层干式、水砂充填采矿法
上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下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削壁充填采矿法
方框支柱充填采矿法
崩落采矿法
壁式崩落采矿法
分层崩落采矿法
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阶段强制崩落采矿法
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
5.1.2 选择采矿方法应根据矿体的赋存特征和开采技术条件,从实际出发,并应尊循安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最佳的经济效益为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进行实验和试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生产矿山改变采矿方法时,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试验,并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5.1.3 采矿方法设计应包括矿房和矿柱回采、地压管理以及空气处理。
5.1.4 根据不同的采矿方法,矿体可划分为采场或盘区进行开采。采场或盘区须具备独立的回采顺序;出矿和完善的通风系统;材料和设备输送以及压气、水、电供给系统。
5.1.5 采场必须有两个置于两端的人行通道,其中一个必须连通上、下阶段巷道。人行天井应设置梯子间,并须符合本《规程》第25.4.5条的规定。
5.1.6 同一矿体的上下相邻阶段和同一阶段相邻平行矿体的矿房和矿柱,其规格应相同,上下和前后均应对应。
5.1.7 在上下相邻的两个阶段,沿倾斜相对应布置的采场采用空场采矿法和留矿法回采时,不得同时回采。
5.1.8 准确圈定矿体顶底板界线,严格控制采高,降低矿石损失与贫化。
5.1.9 采准、切割工程应尽量利用探矿工程。
5.1.10 采准斜坡道的坡度不大于20%,斜坡道断面应符合本《规程》第25.5.4条的规定。采用锚杆或锚索护顶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二十六章第七节的有关规定。
5.1.11 电耙出矿的采场,电耙绞车应置于进风侧,逆风流耙矿;有污风串联时,禁止人员作业。
5.1.12 采场控顶高度一般不大于4米;当矿岩稳固,采场配有服务车辆或其他措施检查顶板,或有可靠的护顶措施,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控顶高度可增加到6~8米。
5.1.13 浅孔、中深孔和深孔崩矿的矿石大块率应分别控制在5%、10%和15%以下,并应及时进行二次破碎。
5.1.14 采场溜井应安设格筛。采用电耙底部结构的采场,出矿溜井口一侧应设不小于0.8米的人行道。
5.1.15 开采极薄或薄矿体时,采场回采空间的铅垂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应满足采、装、运设备作业的要求。
第六章 空场采矿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1.1 空场采矿法适用于矿体和围岩中等以上稳固、矿岩接触面较明显、形态较稳定的矿体。
6.1.2 矿山应加强顶板管理,
6.1.3 及时回采矿柱和处理空区。
6.1.4 矿山应对矿柱进行应力、变形观测,当应力增加较大时,应编制与采矿计划相应的低压动态图。
6.1.5 在矿房回采过程中,不得破坏顶板,采用中孔或深孔*破爆**时,应严格控制炮孔深度和方位。
第二节 全面采矿法
6.2.1 全面采矿法主要适应于厚度不大于5米的缓倾斜矿体。
6.2.2 顶板岩石稳固性较差,但采取维护顶板措施,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亦可采用全面采矿法。
6.2.3 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其长度一般为50~60米,沿倾斜长度一般不大于60米。
6.2.4 采场可根据情况留或不留底柱。采场内一般留直径不小于3米的不规则矿柱,其间距以支撑顶板、确保作业安全为原则。
6.2.5 开采价值较高的矿体或富矿段,应考虑采取人工矿柱支护顶板的措施;不回采的矿柱,应布置在夹石带,或低品位地段。
6.2.6 采场运输平巷,分为脉内及底盘脉外两种形式。平巷运输线路较长,要求漏斗有一定的存矿量时,一般采用脉外运输平巷;矿体走向长度不大,或能利用原有探矿沿脉巷道时,可采用脉内布置。
6.2.7 切割巷道,沿矿体底板接触面布置;若矿体底板起伏不平,可适当低于接触面。
6.2.8 矿体厚度小于1.8米时,为降低贫化和不使顶板受到破坏,切割巷道的高度不应超过设计采幅。
6.2.9 切割巷道应从贯通上下阶段的天井中开始施工,禁止才能感盲漏斗中进行。
6.2.10 矿体厚度小于3米时,全厚一次回采;矿体厚度大于3米时,一般分层或分阶段回采。
6.2.11 回采工作面可采用直线式或阶梯式。采用阶梯式时,阶梯长8~20米,阶梯间超前距离为3~5米。
6.2.12 回采一般用浅眼落矿。当矿体顶板岩石极稳固,落矿后,人员能安全进入矿房作业,也可采用中深孔落矿。
6.2.13 确定专人经常检查处理顶板,并定期进行观测;局部不稳固时,应采取临时性支护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6.2.14 凿岩与电耙出矿、顶板处理不得同时进行。
6.2.15 顶板出现漏水等异常现象时,应先打探水孔,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6.2.16 采场回采结束时,应及时回收顶板粉矿。
第三节房柱采矿法
6.3.1 房柱采矿法主要适用于厚度不大于8米、矿石价值不高或品位较低的缓倾斜矿体。回采价值高的矿体时,必须考虑回采矿柱。
6.3.2 盘区沿矿体走向布置。在盘区内垂直走向划分为若干个采场,采场由矿房和矿柱组成。盘区间留间柱(矿壁)和阶段顶底柱。
6.3.3 盘区走向长度为60~80米,矿房跨度根据顶板围岩稳固情况确定,一般为8~15米,倾斜长度不超过60米。
6.3.4 盘区间柱宽度不小于3米,设计考虑回采的间柱宽度不小于6米;采场内规则矿柱,可采用圆形、椭圆形、方形;矿柱直径一般3~5米,矿柱沿倾斜间距一般为5~7米。
6.3.5 采用电耙出矿时,每个采场应布置一个出矿漏斗。
6.3.6 中厚矿体采用预控顶中深孔回采方案时,在每个采场的矿体与顶底板边界分别布置一个脉内切顶天井和凿岩天井。
6.3.7 多层矿体分别开采时,应自上而下逐层回采,上下矿层中的矿柱应相互对应。
6.3.8 矿体厚度小于3米的采场,全厚一次开采,大于3米的采场,应分层、分阶梯或控顶的方法开采。
6.3.9 盘区内回采顺序,不得由盘区两翼向中间推进。
6.3.10 采用预控顶中深孔落矿方案时,一般是用一次全面切顶(即预控顶)或利用爆力运搬矿石的分次切顶,即沿矿体顶板在落矿前事先一次或分次切开一层高约2米、长度与矿房开采的尺寸相同的空间,根据顶板稳固情况用锚杆或摩喷支护。
6.3.11 回采切顶层下部的矿石时,自凿岩天井布置扇形中深孔落矿,落矿步距一般为5~7米。
6.3.12 本《规程》28.2.2、28.2.6、28.2.7、28.2.9、28.2.11、28.2.13、28.2.14、28.2.15、28.2.16条的要求也适应用于房柱采矿法。
第二节 分段采矿法
6.4.1 分段采矿法主要适用于不含或少含夹石头的中厚以上的急倾斜和倾斜矿体。
6.4.2 矿体厚度在15以下时,采场沿走向布置,其长度不超过60米;矿体厚度在15以上时,采场一般垂直走向布置,矿房宽度为10~20米,长度为矿体厚度;当矿体厚度大于50~60米时,在矿房之间应留纵向矿柱;间柱宽度一般为8~10米,顶柱高度一般为5~8米。底柱高度按采用的底部结构确定。
6.4.3 阶段高度一般为40~60米;分段高度应根据凿岩、装运设备、采场安全情况等因素确定。
6.4.4 阶段运输平巷一般布置在脉外,通过横巷与脉内或脉外天井相通。
6.4.5 天井一般布置在房间矿柱中,分段出矿的采场天井布置在下盘脉外,作通风、人行、运料之用。
6.4.6 采用无轨设备出矿时,一般应于采场下盘围岩中布置采准斜坡道。
6.4.7 无轨设备的装矿进路一般应与出矿巷道成45°~50°交角布置,其间距一般为10~15米,长度不小于无轨出矿设备长度与矿堆占用长度之和。
6.4.8 电耙巷道的间距一般为10~15米,采用倾斜电耙巷道时,其倾角不大于25°。
6.4.9 切割天井的位置应根据矿房的回采顺序和出矿方式确定,一般布置在矿房的中央或端部。
6.4.10 放旷漏斗在采场中应均匀分布,可采用单侧或双侧漏斗布置。双侧漏斗呈交错或对称布置。
6.4.11 漏斗穿必须垂直电耙巷道开凿,其间距一般为5~7米,漏斗穿和漏斗颈的尺寸应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3倍,但不得小于1.8*1.8米。
6.4.12 矿房回采可采用从矿房中央向两侧或从一侧向另一侧后退式回采;矿房各分段的回采一般应在一垂直面同时推进。采用分段出矿时,以分段为单元,沿阶段高度自上而下进行回采;分段内从一侧向另一侧后退式回采。
6.4.13 采场落矿,一般采用垂直扇形中深孔或深孔;落矿前应留矿石垫层。
第三节 爆力运搬采矿法

6.5.1 爆力运搬采矿主要适用于底板平整光滑的中厚倾斜矿体。
6.5.2 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采场长度一般为50米,最大不超过60米;阶段高度和沿倾斜长度应按爆力运搬的有效距离确定。
6.5.3 间柱宽度为6~8米,顶柱高度4~6米,底柱高度按采用的底部结构确定。
6.5.4 阶段运输平巷布置在脉外,一般距矿体底板6~8米。
6.5.5 凿岩天井一般布置在矿房中央的底盘接触线,其数量应根据矿体的厚度和凿岩设备合理确定。
6.5.6 切割工程可利用浅孔或中深孔形成,但切割后的采场底板必须平整,以利爆力运搬。
6.5.7 矿房可采用阶段回采和分段回采,分段回采应先采上段后采下段;矿房内凿岩天井之间应以相同的速度推进。
6.5.8 矿房回采一般在凿岩天井内打倾斜扇形(中)深孔,扇形炮孔面应垂直矿体底板;由上而下分次*破爆**,*破爆**步距视漏斗或堑沟的容积而定。
6.5.9 落矿前,须将采场矿石基本放空,仅在漏斗中留缓冲垫层。
6.5.10 随回采高度的增加,应减少*破爆**步距和增加装药量,以满足爆力运矿的要求。
6.5.11 *破爆**后,应及时修复天井中的梯子及工作平台。
6.5.12 本《规程》第28.4.7、28.4.8、28.4.10、28.4.11条也适用于爆力运矿采矿法。
第四节 阶段矿房采矿法
6.6.1 阶段矿房采矿法主要适用于不含或少含夹石的厚度大于10米的急倾斜矿体和任何倾角的极厚矿体。
6.6.2 矿体厚度小于20米时,采场沿走向布置,其长度不超过50米;矿体厚度大于20米时,采场一般垂直走向布置,其长度为矿体厚度,宽度不应超过20米。阶段高度一般为50~60米;间柱宽度为8~10米,顶柱高度一般为5~8米,底柱高度应根据底部结构确定,当矿体厚度大于50~60米时,在矿房之间应纵向矿柱。
6.6.3 阶段运输平巷一般布置在底盘脉外,当运输量大时,应与沿脉和穿脉巷道组成环形运输系统,阶段采用无轨装运设备时,矿石直接运至主溜井。
6.6.4 天井一般布置在间柱内,布置方式可采用对角式或下盘对角式。
6.6.5 采用水平深孔落矿时,凿岩硐室应错开布置在凿岩天井中,其垂直间距为5~6米或与分层回采厚度相适应;凿岩天井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凿岩设备的有效凿岩深度确定,切割和拉底的空间应为崩落分层矿石体积的30~40%。
6.6.6 采用下向垂直或倾斜深孔落矿时,一般在采场顶部按崩矿步距平行开掘凿岩巷道。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时,矿房回采可由一侧或两侧向切割槽*破爆**;垂直矿体走向布置时,一般由上盘向下盘逐次*破爆**。
6.6.7 采用大直径深孔落矿(含V.C.R法)时,在矿房顶部沿矿房全宽开凿凿岩巷道,其高度应根据采用的回采凿岩设备确定;凿岩巷道必须进行支护,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6.6.8 本《规程》28.4.7、28.4.8、28.4.9、28.4.10、28.4.11、28.4.16、28.4.17条的要求也适应于阶段矿房采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