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张贴“不好吃不要钱”,结果花费2万8!

餐厅打广告“不好吃不要钱”,顾客去消费,发现不好吃不想给钱,结果反而赔了商家2万8,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6年10月30日,被告王某和女友去美食城就餐。

见原告餐厅门口张贴着“不好吃不要钱”的广告,两人就进到餐厅内点了三个小菜。

因为感觉做的菜不好吃,王某就走到餐厅门口问服务员是不是可以不付钱,餐厅服务员说不好吃也必须付钱,否则就是吃霸王餐。

于是王某和服务员发生口角并进行打斗,后扔给服务员100元餐费。

但餐厅经营者胡某等人仍不罢休,继续和王某打斗。

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胡某大腿刺伤。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胡某所在餐厅经营餐饮过程中,没有本着诚信为本、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诱导顾客消费,导致与被告王某就菜品质量发生纠纷。

事发后也没有本着遇事相互退让,相互协商的方法解决问题,而是在被告王某支付了进餐费后仍不相让,双方继续发生打斗,最后导致原告胡某受伤。

原告胡某在本次纠纷中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故应自行承担30%的损失。

被告王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没有采取正当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用过激手段,非法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刺伤,在本次纠纷中亦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胡某经济损失28014.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