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绍斐*法讲**
图 / 绍斐*法讲**
一、背景
我国的酒文化由来已久,然而随着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对传统的"酒文化"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劝酒和斗酒的行为逐渐减少。不过在一些人的意识中,他们错误地以为只要不强迫别人喝酒就可以了,但其实远远不止于此。

二、典型案例
2013年11月26日,被告罗某邀请了被告杨某、徐某等人一起AA制吃饭,并另外邀请了被告张某一同前往。
随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联系,也一同到达并参与了游戏和饮酒活动。约20时许,当晚的饭局和喝酒活动结束后,原告李某已经有些醉意,打算自己驾驶摩托车回家。
被告罗某、杨某等人上前劝阻,并拔下了摩托车的钥匙,准备用出租车将原告李某送回住所。

然而,由于原告李某不愿意让其他人陪同,他自行朝市中医院方向跑去,被告罗某、杨某等人紧随其后并护送他到达市中医院门口,被告张某也随后赶到。
到达市中医院门口时,被告罗某等人误以为原告李某住在医院内部,不再继续尾随。然而不幸的是,原告李某在市中医院医技楼不慎坠楼受伤。

经过鉴定,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级。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共计40309.07元;被告杨某等人则需赔偿原告李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共计30231.80元。

三、案例分析
根据本案事实,杨某、罗某、张某等人在吃饭饮酒期间并没有劝酒或斗酒的行为。并且在吃饭结束后,杨某等人劝阻了李某驾驶车辆并拔下了摩托车钥匙。
然而,李某拒绝了他人送回住所的提议,也不愿乘坐出租车,而是自己朝市中医院方向跑去。这一行为是酒后造成的。根据民事高度盖然性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并结合本案的事实,可以确定李某在当晚的酒后已经受到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影响。

因此,他与众人分别后在市中医院发生的坠楼事故与他当晚的饮酒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和重要的关系。因此,李某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杨某、罗某等人根据常理判断应该意识到李某已经喝醉了。然而,他们没有妥善照看醉酒状态下的李某,并未及时安全地将他送回家,也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将他交付给其他亲戚朋友照料。
他们未尽到合理和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考虑到李某是在当天晚饭中应张某邀请而参与的,针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在邀约者和普通参与者之间有所区别是比较合适的。
因此,张某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4%的赔偿责任,而杨某、罗某等人各自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3%的赔偿责任是比较恰当的。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一个人在生理醉酒的情况下犯罪,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醉酒”一般是指因过量饮酒导致身体或思维上的功能障碍,如酒精中毒、精神失常等状态。

尽管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或许会在某种程度上减弱判断力和自控能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失去分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此外,醉酒是自愿引起的,是可以预见和控制的,因此醉酒者并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范畴。
对于一般公民而言,只需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的人,都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能够辨清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并有充分的自我控制能力。

但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例如患有某些疾病,可能会出现无法分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只有同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才能被认定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酒后出事故酒友要负什么责任
通常情况下,由于饮酒所致的事故,大部分责任应归咎于饮酒者本人,无法推卸责任给他人,但是根据《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是有过错的,应该根据相应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如果共同饮酒人使用强制性手段或者诱导醉酒者大量饮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没有自主意识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虽然大部分情况下劝酒的人自己可能也伴有醉意,在没有清醒的意识下做的劝酒行为,但这种实际上仍然有过错。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果共同饮酒人明知道醉酒者身体状况不佳,但仍然继续给予酒类诱发疾病等。虽然按照事实来看,不能喝酒的人最后被劝喝酒,也有自己不自知不克制的过错,但是,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有人一直劝酒引发的,所以,当然需要负过错责任。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当饮酒者因饮酒过量,导致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这种疏忽或无视导致的事故,共同饮酒人同样应负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如果明知有人饮酒后驾车而未加以劝阻,从而导致车祸或其他损害发生,也应被认定为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共同饮酒的人有义务劝阻醉酒者驾车,确保他人的安全。

酒驾如何量刑
还是有几种情况,是值得商榷。对现实生活当中,特别是这些年入刑之后,我们只是遇见了各种各样的醉驾的案件类型。
2011年,当时引起很大争议的最高法院的一个表态,认为说对醉驾案件不能够一刀切,同时要考虑运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们通常讲刑法,危险驾驶罪已经明确在规定了醉驾之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按犯罪处理,也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标准,达到了这个八十毫克,就构成醉驾。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条文看起来已经是很刚性的,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

二零一一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公安在这是没有任何弹性。
因为涉及到公检法各个部门,它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的职能和定位也是不一样的,公安也不是终局性的决定者。

所以在处理这个环节的时候,也会遇到很多困难的问题,索性把这个难题移交给司法者,由法官最后来决定。按法律条文判的时候就会发现其实有很多意外情况,如果要求法律都给写清楚了,就按照最完备的法典去判。
但世间的事儿千变万化,法典没法包容概括一切情况,我们的法律都是用文字表达出来的,文字本身的表意性是有限的。
而且我们过去有一句话叫做法有限而情无穷。就对应了这种情况,立法者在法律之初是没有办法完全预想到未来可能出现的千变万化的各种情况。

所以它一定会有一些漏洞,如果按照法律文字完全执行的,会出现一个不公正的结论,这个时候,就要留给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时候,表现司法者的智慧。但对司法者的智慧怎么拿捏出这个好的一个裁量空间,的确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特别在中国,我们的基层整个法官数字还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状况,因为地域的经济发展不均衡。所导致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想要法官在每一起个案当中都要充分做到尽善尽美的施法者的智慧。也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就出现了我们所说的这样的一种冲突和悖论。
五、笔者观点
在这起案子里,原告李某、被告罗某、被告张某和被告杨某的行为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另一方面,从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很多人都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避免类似的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呢?

在聚会或宴请时,制定一些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必要的。这些规则可以起到引导作用,保障每个参与者的安全。例如,可以明确设立酒量限制,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规定喝酒时必须有饮酒代驾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等。可以在聚会前,将安全规则发送给所有参与者,并在聚会现场加以宣传,以提高所有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在饮酒过程中保持适度的自我控制是非常重要的。过量饮酒会导致失去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进而增加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因此,我们应该学会合理控制饮酒量,避免酒精过量摄入。可以采取一些策略来帮助自己保持自制力,比如选择低酒精度的饮品、间隔时间适当、搭配食物等。此外,要时刻留意自身情况,若感觉饮酒已经超出自己的承受范围,应果断停止饮酒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相互之间的监督与照看也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在发现有人已经喝醉时,作为酒友,我们不能袖手旁观。相反,我们应该积极采取行动,将这位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医院或者送他们平安回家。这不仅有助于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也能避免潜在的安全事故发生。

对于酒驾、醉酒公共场所等违法行为,我们应该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不论是主办者还是参与者,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明白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要尊重交通法规,绝不酒后驾车,选择合法、合规的交通方式。
同时,在公共场所或活动中,遵守场地规则,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如果遇到酒后冲突或其他矛盾,应理智沟通并寻求合法途径解决问题。